0991-3758914
2026.10.09
《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深化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健全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支撑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和目标导向,以实现碳达峰目标为引领,加大绿色低碳领域标准创新和供给力度,实施支撑工业和信息化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标准体系。到2027年,推动制修订绿色低碳领域标准百项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体系逐步完善,标准化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到2030年,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基础更加牢固,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标准化对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发展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标准急用攻坚行动 加强碳足迹核算标准供给。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产品为重点,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积极推进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加快补齐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短板。围绕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制修订源头减量技术标准和评价标准,以及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标准,着力推动大宗工业固废在制备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加快制定无废园区、无废企业相关标准,引导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加快无废化转型。积极推动退役光伏组件、风机叶片等新型固废精细化拆解和低成本、规模化综合利用标准制定,拓展新型固废综合利用新路径和新场景。持续完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快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蓄电池综合利用标准研究。加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标准供给,拓展标准适用产品种类和规格。加强重要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标准制修订。 标准急用攻坚重点任务   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优先聚焦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以及其他减排贡献突出、市场需求迫切、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产品,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积极推进零碳工厂、零碳工业园区等标     准研制。 资源综合利用标准。聚焦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制定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建设指南标准。重点制修订磷石膏深度净化、赤泥分质降碱等源头减量技术标准。制修订固废源头减量效果评估标准。制修订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赤泥提取铁、铝等技术标准,以及赤泥制备粉体材料、胶凝材料、建筑陶瓷材料等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制定热解法、溶剂法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标准,退役风机叶片破碎分选技术标准。制修订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及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蓄电池规范贮存、安全放电、拆卸拆解、再生利用等技术标准。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旧轮胎、废纸、废旧纺织品等量大面广的再生资源,制定废料检测、来料加工和成品质量等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加快制定机电产品旧件检测、无损探伤、表面修复等再制造标准。       三、标准创新引领行动 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培育标准引领。加快工业绿色微电网、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中低温余热余能高效利用、超长寿命高安全性储能电池等多能互补利用标准制修订,加大工业领域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积极推动多种类异质可燃固体废弃物替代燃料、惰性电极、新型催化、绿色合成、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等一批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标准研究。加快推动完善光伏、新能源汽车、绿色智算、绿色船舶、绿色航空、绿色电力装备、绿色轻工、环保装备等领域标准体系,支撑绿色发展新动能培育。 强化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标准支撑。积极推进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和通信机房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标准制修订。突破人工智能、区块链、标识解析等数字技术在工艺流程、供应链等精细化绿色管理应用标准,以及数字化能碳管理、工业互联网赋能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生产、精细化管理等标准。进一步推进污染物监测、能耗和碳排放管控、虚拟制造、柔性制造等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技术标准研制。 标准创新引领重点任务 新能源产业链标准。推动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工业副产氢、氢冶金、清洁低碳氢合成氨、甲醇、航空煤油等标准规范研制,完善水电解制氢、氢燃料电池和氢动力轨道交通等氢能装备相关标准。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光伏、风电、新型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应用等技术标准规范制修订。 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标准。着力推动惰性电极、湿法阴极、多极槽技术标准研制,以及电解铝柔性电解、铝电解槽能量流优化及余热回收、多种类异质可燃固体废弃物替代燃料制备水泥、储能储热装置与企业煤气发电、余热发电耦合等技术标准研制。加快电弧炉、电锅炉、电炉窑、电加热装备、热泵、大功率电储热锅炉等电能替代工艺装备标准研制。加快完善环保装备产品性能、应用选型和效果验证标准研制,建立优质企业培育和产业集群评价类标准体系。推动制修订重点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配套完善检测方法及仪器性能评价、有害物质信息传递及材料声明、符合性评价规范等标准。 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标准。聚焦数据中心、5G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一批绿色数据中心、液冷、高效供配电等标准制修订。围绕重点行业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场景应用,推动制修订一批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阶段的应用标准,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赋能核算核查、技术工艺、监测评价、管理服务等领域标准。加快数字化能碳管理、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数字化赋能管理效率提升、智能分析监测、绿色低碳技术验证等领域标准研制。 四、标准提升更新行动 加快完善更新节能节水标准。着力推进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强制性能效标准制修订,稳步提升重点用能行业能耗限额要求,持续提高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不断扩大工业节能标准覆盖范围,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标准研制,推动能效评估、节能监察、节能诊断、设备运行管理、计量检测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加强取(用)水定额、节水型企业/园区、重点用水设备等工业节水标准研制,重点制定工业生产全流程节水和工业废水循环、非常规水等利用标准,提升工业用水效率。 积极推动绿色制造标准迭代升级。加强绿色制造标准统筹规范,加快完成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评价通则标准制修订,持续完善重点行业绿色工厂建设指南,实现重点行业全覆盖。研制典型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技术规范标准,持续完善绿色制造服务标准。 标准提升更新重点任务 工业节能标准。适时制修订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领域能耗限额标准,以及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工业锅炉、信息设备等重点产品能效等级标准。加快制修订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余能利用技术规范等标准。制修订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经济运行、系统优化等运行维护类标准,以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源能效检测、能量平衡测算、节能监测等计量和检测类标准。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制修订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服务技术规范等标准,以及能源绩效评价、节能技术评价、系统评价、产品设备评价等能效评价类标准。 工业节水标准。重点推动工业节水和水效提升相关术语定义及分类、水计量器具、数据采集及分析、节水计算规则和方法、水质检测方法等基础通用标准制修订。围绕钢铁、石化化工、纺织等传统重点用水行业和光伏、芯片、数据中心等新兴用水行业,完善取(用)水定额、节水型企业/园区等标准,持续推进工业节水技术装备应用、工艺流程优化、节水材料以及智慧水务、节水诊断、合同节水、水系统水平衡监控及测试,以及企业、园区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等标准制定。 绿色制造标准。重点推进绿色制造领域基本概念、技术、方法、管理和服务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标准以及标志标识等标准研制。加快制修订绿色工厂评价通则、绿色工业园区评价通则、绿色供应链评价通则、绿色设计技术规范等通用标准,配套完善重点行业绿色工厂建设指南,同步推进绿色工厂评价分行业标准的迭代更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完善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快筹建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低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低碳标准化总体组指导和协调作用,以及标准化部委托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等桥梁纽带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强化互动合作,协同推进绿色低碳标准化建设。持续完善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标准图谱,实施重点标准任务清单管理,指导和推动标准系统精准制修订。 (二)加强政策协同。做好标准与规划政策衔接,推动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与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同步研究、部署、实施,加强先进绿色低碳技术标准转化。鼓励将标准实施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规划落实的重要依据。鼓励将绿色低碳标准纳入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持续提升标准应用效能。鼓励利用科研和产业化专项等加大对绿色低碳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标准化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建设面向行业、园区、企业等开展对标贯标培训和标准化服务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打造标准化应用典型标杆。鼓励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交流活动,加强有关重大课题研究,推动解决关键共性问题。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领域国际标准动态跟踪与分析,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推动国内先进标准的国际转化,提升我国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的国际化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重点研究方向 (2025-2027年) 序号 领域 标准重点研究方向 行业 1 绿色工厂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综合 2 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通则 综合 3 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评价通则 综合 4 绿色设计 绿色设计技术规范 综合 5 零碳工厂 零碳工厂通用要求 综合 6 零碳工业园区 零碳工业园区通用要求 综合 7 数字化碳管理 工业企业能碳管理中心通用技术要求 综合 8 数字化碳管理 工业园区能碳管理中心通用技术要求 综合 9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钢铁 钢铁 10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电解铝 有色 金属 11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水泥 建材 12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平板玻璃 建材 13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乙烯 化工 14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合成氨 化工 15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甲醇 化工 16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化肥 化工 17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氢 化工 18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光伏组件 电子 19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锂电池 电子 20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车用动力电池 汽车 21 碳足迹管理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新能源汽车 汽车 22 能耗能效 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钢铁 23 能耗能效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钢铁 24 能耗能效 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钢铁 25 能耗能效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机械 26 能耗能效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机械 27 能耗能效 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有色 金属 28 能耗能效 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有色 金属 29 能耗能效 化学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化工 30 能耗能效 移动通信基站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通信 31 余热利用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干式)技术规范 钢铁 32 余热利用 烧结余热回收利用技术规范 钢铁 33 氢能应用 碱性水电解制氢系统能效评价要求 综合 34 氢能应用 焦炉煤气制取氢气技术规范 钢铁 35 氢能应用 高炉喷吹富氢还原性气体技术规范 钢铁 36 氢能应用 氢基非高炉炼铁第2部分技术要求 钢铁 37 氢能应用 清洁低碳氢制绿色甲醇生产技术规范 化工 38 氢能应用 清洁低碳氢制绿色合成氨生产技术规范 化工 39 工业绿色微电网 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指南 综合 40 绿色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能源利用评价方法 电子 41 绿色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绿色智能运行管理规范 电子 42 绿色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IT系统动态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 电子 43 无废工业园区 无废工业园区建设通用要求 综合 44 工业固废 赤泥回收硅铁粉 有色 金属 45 工业固废 赤泥回收硅铝粉 有色 金属 46 工业固废 赤泥基胶凝材料 建材 47 工业固废 磷石膏制高强石膏粉技术规范 建材 48 工业固废 磷石膏制道路基层材料技术规范 建材 49 工业固废 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拆解处理要求 电子 50 新型固废 退役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电子 51 新型固废 退役风机叶片综合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机械 52 新型固废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放电规范 电子 53 新型固废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拆解规范 电子     54 新型固废 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 汽车 55 新能源汽车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汽车 56 新能源汽车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 汽车 57 锂电池 锂离子电池编码规则 电子 58 再生资源 塑料再生塑料的标识和标志 化工 59 再生资源 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光伏玻璃再生利用规范 轻工 60 再制造 风电装备再制造通用技术要求 机械 61 再制造 工业机器人再制造通用技术要求 机械 62 工业节水 工业节水与水处理术语和定义 综合 63 工业节水 工业节水技术评价通则 综合 64 工业节水 节水型企业数据中心 电子 65 工业节水 工业用水定额第8部分:合成氨 化工 66 工业节水 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用水定额第3部分:煤制烯烃 化工 67 工业节水 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用水定额第4部分:水泥 建材 68 绿色工程机械 土方机械噪声限值 机械 69 RoHS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电子 70 ELV 道路机动车辆禁用物质要求 汽车

来源:工信部网站
2026.10.09
关于印发《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的通知

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工业园区是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工业园区提质增效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工业园区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设立,以制造业和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具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实体型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产业特色,完善空间治理,培优企业主体,汇聚创新要素,深化实数融合,推动绿色发展,扩大开放合作,引导工业园区特色化、集约化、数智化、绿色化、规范化发展,加快提质增效升级,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导向 (一)做强特色优势产业 1.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充分考虑本地资源环境禀赋和产业基础,聚焦产业发展重点,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着力打造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效益显著的主导产业,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原则上不宜超过3个主导产业。建立健全园区产业评估和监测机制,持续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2.强化产业链式集聚。梳理企业、技术、产品强项与短板,精准识别园区产业链供应链的优势和薄弱环节,采取链式招商、产学研联合、生态协作等多种方式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发展。建立“链长制”等针对性工作体系,促进上下游企业强化产业协同与创新发展。 3.提升园区产业能级。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立足产业特色优势,因地制宜加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谋划布局,推动场景建设和开放,促进技术创新迭代,积极培育壮大新赛道新动能。 (二)完善园区空间治理 4.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优化园区土地供给。以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使用权转让等方式盘活园区存量土地,做好低效用地再开发。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等前提下,探索“工业上楼”、立体仓储建设等新方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强化土地效益评价考核和结果运用,优先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用地需求。 5.优化园区空间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园区生产和生活空间布局。聚焦主导产业,科学合理建设道路交通、环保安全、仓储物流、能源保障等基础设施,完善研发创新、生产制造、商务生活等配套设施。加强园区与周边地区的联动合作,探索与社区的协同发展,为园区企业和员工提供医疗、教育、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服务。 (三)培优园区企业主体 6.健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建立园区企业梯度培育库,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精准支持。引导大企业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领航企业。培育一批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7.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做精做优细分领域并积极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形成园区内大中小企业更紧密的协作关系。引导园区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发布科技创新需求和产品采购计划,先试首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加速中小企业产品推广应用。 8.优化企业服务体系。推进“一窗办理”“一网通办”建设,强化重点企业和项目“一对一”精准服务。用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设施投资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支持园区企业参与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不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创业孵化、检验检测、金融信贷等服务机构,构建完善的企业服务体系。 (四)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9.加强创新资源建设和共享。聚焦主导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创新载体,搭建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创新和服务平台,开放场景推动工业软件应用。鼓励园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深化园区与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等在科技创新资源对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共享。 10.强化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建立健全创新人才引育机制,加强政策保障,支持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建设人才实训基地,为园区企业培养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现代产业学院等人才培养载体,增强高端人才吸聚能力。 (五)促进实数深度融合 11.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进5G、千兆光网、IPv6、移动物联网等园区网络基础设施部署,推动工业互联网进园区。支持适度建设或有效利用数据存储与计算基础设施,加强园区内算力资源统筹调度。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打造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设施,提升开源操作系统应用水平,夯实园区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基础。 12.提高园区数字化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面向主导产业的高质量数据集,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安全共享。加强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结合经济形势、产业态势、区位条件等,开展产业运行研判和风险预警。基于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建设园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升招商引资、资产管理、物业管控等全方位综合服务能力。探索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 13.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园区企业开展老旧设备数字化改造,推动智能制造装备和系统的普及应用,打造智能场景和智能工厂。探索产业链供应链整体数字化转型的“链式改造”,引导龙头企业开发数字化转型通用工具产品和解决方案,并向园区上下游企业开放,孵化培育工业软件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加快“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应用落地,支持制造业企业打造数字化新产品、新应用、新服务。 (六)推动绿色安全发展 14.加快园区绿色设施建设。加强屋顶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充电桩等新能源基础设施的开发利用,探索构建工业绿色微电网、零碳能源供给系统和园区级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重点加强污水、垃圾、有害物收集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原生资源协同利用,加快园区内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探索建设零碳园区。 15.鼓励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广可再生能源替代、电气化改造、多能联供等措施,提升企业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重点用能用水行业的节能节水改造,加强能源梯次利用和水资源循环梯级利用,提高企业能效水效。鼓励企业围绕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创建绿色工厂。 16.强化园区生产安全保障。持续完善园区安全生产体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依据重点区域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强化项目安全准入管控。加强安全科技支撑,加大安全应急装备配备使用力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七)提高开放合作水平 17.开展产业转移发展对接。综合考虑区域优势、能源资源、环境容量、市场空间等因素,积极参与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落实企业异地技改搬迁等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探索产业转出转入地的利益分享机制,吸引更多企业在园区落地。 18.加强跨园区联动互助。积极与周边区域开展“总部+基地”“研发+制造”“市场+产品”等一体化协同发展模式。探索深化伙伴园区、飞地园区等跨园区合作,推动成果异地转化、项目共建、场景共拓,加快跨园区要素流动。 19.深化国际产业和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主动对接国际产业和科技资源,探索建设跨境孵化器、海外研发中心等载体。深化与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等联动发展,推动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金砖国家的相关机构开展产业和科技跨境合作,促进双向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实施 20.加强工业园区发展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地方和园区落实指引要求,及时总结工业园区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果成效,推广园区典型案例,推动制定工业园区相关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强化对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建立健全工业园区管理机制,促进园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园区运行监测。 21.促进工业园区交流合作。组织现场交流会、调研深度行等各类活动,推动园区间、企业间交流互动。通过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园区高质量发展理论成果、实践举措的宣传分享。以项目合作、平台搭建、行业组织建设等形式,促进园区资源实现广泛连接和高效共享。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6.10.0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原则上应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省级以下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级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二)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三)本省(区、市)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四)项目建成后对本省(区、市)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 (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国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权限归属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权限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实际决定。节能审查验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
2026.09.17
财务专项内审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公示

财务专项内审服务项目采购工作已全部结束,本次采购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经竞争性谈判小组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本次项目成交结果,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一、成交供应商 亿税安税务师事务所(四川)有限公司 二、成交金额 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三、公示期限 本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2026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23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次成交结果有异议,可向我单位实名反映。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正式确定本次成交结果。 特此公示   采购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7日

来源: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026.09.17
工程项目资料梳理决算推进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公示

工程项目资料梳理决算推进服务项目采购工作已全部结束,本次采购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经竞争性谈判小组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本次项目成交结果,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一、成交供应商 新疆盛坤瑞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成交金额 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三、公示期限 本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2026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23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次成交结果有异议,可向我单位实名反映。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正式确定本次成交结果。 特此公示   采购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 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7日

来源: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026.09.10
新疆首个纺织产业绿电直连项目获批

近日,哈巴河县中立优纺纺织产业园豫能490兆瓦风储一体化绿电直连项目正式获批。作为新疆首个面向纺织产业的绿电直连项目,此举标志着该模式首次延伸至传统优势产业,为边境县域新能源与特色制造业融合发展探索出新路径。 绿电直连是国家推动新能源就近消纳、促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政策创新。2026年以来,新疆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疆新能源就近消纳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推动新疆新能源有效投资和提升新能源利用率的若干措施》,确立“以荷定源”思路,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布局项目。截至目前,全疆已分批落地多个绿电直连项目,覆盖绿色算力、多晶硅、煤化工、绿氢、油气、化工等重点行业。 此次获批项目由新疆中立优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牵头建设,规划风电总装机490兆瓦,分两期推进。项目采用电网专线直连模式,将风电及储能系统产生的绿色电力直接输送至纺织产业园区,优先保障生产用能。该模式有效降低企业对大电网的依赖,减少输电损耗,并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行提升能源系统整体效率。 据悉,该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仅可显著压减园区纺织企业用电成本,提升企业产品性价比与国内外市场核心竞争力,助力企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拓展外向型发展空间,还能持续拓宽就业渠道,带动周边群众稳定增收,助推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