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0-0000
2025.08.07
王小洪在全国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议上强调: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走深走实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在6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议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集中资源力量、凝聚内外合力,完善机制措施、创新方法手段,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走深走实,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王小洪要求,进一步强化精准打击,保持“零容忍”,突出“快准狠”,强化线索核查、打早打小、集中攻坚和“打伞破网”,决不给黑恶势力以喘息之机。进一步实现常治长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健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进一步加强组织推进,统筹抓好责任落实、依法办案、宣传引导和队伍建设,不断夺取扫黑除恶斗争新胜利。

来源:新华网
2025.08.07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政府网
2025.08.0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文如下。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孕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的崇高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进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美好社会的理想,继承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创造形成了引领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全面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任务,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1年,党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民道德建设,立根塑魂、正本清源,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思想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深入人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不断提升,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广为弘扬,崇尚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成为风尚,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大大增强,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不断提高,道德领域呈现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 同时也要看到,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规则、政策法规、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受不良思想文化侵蚀和网络有害信息影响,道德领域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道德失范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握规律、积极创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个新高度。 一、总体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着眼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密团结在一起,在全民族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不断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社会主义道德观,倡导共产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始终保持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贯穿到道德建设各方面,以主流价值建构道德规范、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引导人们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坚持在继承传统中创新发展,自觉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继承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革命道德,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积极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道德建设的时代性实效性。 ——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实践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 ——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坚持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遵循道德建设规律,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加大突出问题整治力度,树立新风正气、祛除歪风邪气。 要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作为着力点。推动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推动践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推动践行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推动践行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好品行。 二、重点任务 1.筑牢理想信念之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信仰信念指引人生方向,引领道德追求。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引导人们把握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打牢信仰信念的思想理论根基。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统一起来,把实现个人理想融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梦想之中。 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凝聚中国力量的思想道德基础。要持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增进认知认同、树立鲜明导向、强化示范带动,引导人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明德修身、立德树人的根本遵循。坚持贯穿结合融入、落细落小落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日常生活,使之成为人们日用而不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全面体现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体现到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公共政策制定修订、社会治理改进完善中,为弘扬主流价值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3.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是道德建设的不竭源泉。要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掘文化经典、历史遗存、文物古迹承载的丰厚道德资源,弘扬古圣先贤、民族英雄、志士仁人的嘉言懿行,让中华文化基因更好植根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深入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理念,深入挖掘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并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继承创新,充分彰显其时代价值和永恒魅力,使之与现代文化、现实生活相融相通,成为全体人民精神生活、道德实践的鲜明标识。 4.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坚实精神支撑和强大道德力量。要深化改革开放史、新中国历史、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民族近代史、中华文明史教育,弘扬中国人民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思想和观念,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继承和发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谱系。要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力倡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理念,倡导“幸福源自奋斗”、“成功在于奉献”、“平凡孕育伟大”的理念,弘扬改革开放精神、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优秀企业家精神、科学家精神,使全体人民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深化道德教育引导 1.把立德树人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学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思想品德作为学生核心素养、纳入学业质量标准,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加强思想品德教育,遵循不同年龄阶段的道德认知规律,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不同特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有效传授给学生。注重融入贯穿,把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学科教育中,体现到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建设中,使传授知识过程成为道德教化过程。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强化劳动精神、劳动观念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更好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建设优良校风,用校训励志,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有利于学生修德立身的良好氛围。 2.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道德养成的起点。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现代家庭文明观念,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让美德在家庭中生根、在亲情中升华。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家庭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以身作则、耳濡目染,用正确道德观念塑造孩子美好心灵;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让家庭成员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过程中提高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 3.以先进模范引领道德风尚。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要精心选树时代楷模、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综合运用宣讲报告、事迹报道、专题节目、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时代价值取向,彰显社会道德高度。持续推出各行各业先进人物,广泛推荐宣传最美人物、身边好人,让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都能学有榜样、行有示范,形成见贤思齐、争当先进的生动局面。尊崇褒扬、关心关爱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建立健全关爱关怀机制,维护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的荣誉和形象,形成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 4.以正确舆论营造良好道德环境。舆论具有成风化人、敦风化俗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把正确价值导向和道德要求体现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新闻报道中,体现到娱乐、体育、广告等各类节目栏目中。加强对道德领域热点问题的引导,以事说理、以案明德,着力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社会道德、背离公序良俗的言行和现象,及时进行批评、驳斥,激浊扬清、弘扬正气。传媒和相关业务从业人员要加强道德修养、强化道德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5.以优秀文艺作品陶冶道德情操。文以载道,文以传情,文以植德。要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讴歌劳动、讴歌奉献的精品力作,润物无声传播真善美,弘扬崇高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追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用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温润心灵、启迪心智、引领风尚。要把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文艺评论、评介、评奖的重要标准,更好地引导文艺创作生产传播坚守正道、弘扬正气。文艺工作者要把崇德尚艺作为一生的功课,把为人、做事、从艺统一起来,加强思想积累、知识储备、艺术训练,提高学养、涵养、修养,努力追求真才学、好德行、高品位,做到德艺双馨。 6.发挥各类阵地道德教育作用。各类阵地是面向广大群众开展道德教育的基本依托。要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大力推进媒体融合发展,抓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推动基层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学习教育实践,引导人们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充实展陈内容,丰富思想内涵,提升教育功能。民族团结、科普、国防等教育基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都要结合各自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用好宣传栏、显示屏、广告牌等户外媒介,营造明德守礼的浓厚氛围。 7.抓好重点群体的教育引导。公民道德建设既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也要聚焦重点、抓住关键。党员干部的道德操守直接影响着全社会道德风尚,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补足精神之钙;要加强政德修养,坚持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道德底线不可触碰,在严肃规范的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改进作风、砥砺品质,践行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品格,正心修身、慎独慎微,严以律己、廉洁齐家,在道德建设中为全社会作出表率。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要坚持从娃娃抓起,引导青少年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善于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汲取道德滋养,从英雄人物和时代楷模身上感受道德风范,从自身内省中提升道德修为,不断修身立德,打牢道德根基。全社会都要关心帮助支持青少年成长发展,完善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相结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树立远大志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形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社会公众人物知名度高、影响力大,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他们承担社会责任,加强道德修养,注重道德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四、推动道德实践养成 1.广泛开展弘扬时代新风行动。良好社会风尚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涵育着公民美德善行,推动着社会和谐有序运转。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广泛开展文明出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就餐、文明观赛等活动,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交往、公共场所中的文明规范。着眼完善社会治理、规范社会秩序,推动街道社区、交通设施、医疗场所、景区景点、文体场馆等的精细管理、规范运营,优化公共空间、提升服务水平,为人们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创造良好环境。 2.深化群众性创建活动。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生动实践。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突出道德要求,充实道德内容,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创建全过程。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要坚持为民利民惠民,突出文明和谐、宜居宜业,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群众文明素质。文明单位创建要立足行业特色、职业特点,突出涵养职业操守、培育职业精神、树立行业新风,引导从业者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文明家庭创建要聚焦涵育家庭美德,弘扬优良家风。文明校园创建要聚焦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各级党政机关、各行业各系统开展的创建活动,要把公民道德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推动全民道德素质提升。 3.持续推进诚信建设。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要继承发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制定诚信公约,加快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重视学术、科研诚信建设,严肃查处违背学术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深入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评选发布“诚信之星”,宣传推介诚信先进集体,激励人们更好地讲诚实、守信用。 4.深入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学雷锋和志愿服务是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途径。要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围绕重大活动、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康指导等,广泛开展学雷锋和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人们把学雷锋和志愿服务作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完善激励褒奖制度,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蔚然成风。 5.广泛开展移风易俗行动。摒弃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是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倡导科学文明生活方式,挖掘创新乡土文化,不断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充分发挥村规民约、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作用,破除铺张浪费、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不良习俗。要提倡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抵制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防范极端宗教思想和非法宗教势力渗透。 6.充分发挥礼仪礼节的教化作用。礼仪礼节是道德素养的体现,也是道德实践的载体。要制定国家礼仪规程,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规范开展升国旗、奏唱国歌、入党入团入队等仪式,强化仪式感、参与感、现代感,增强人们对党和国家、对组织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充分利用重要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纪念日,组织开展群众性主题实践活动,丰富道德体验、增进道德情感。研究制定继承中华优秀传统、适应现代文明要求的社会礼仪、服装服饰、文明用语规范,引导人们重礼节、讲礼貌。 7.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发展、生态道德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群众的期盼。要推动全社会共建美丽中国,围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引导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和垃圾分类等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拒绝奢华和浪费,引导人们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 8.在对外交流交往中展示文明素养。公民道德风貌关系国家形象。实施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推动出入境管理机构、海关、驻外机构、旅行社、网络旅游平台等,加强文明宣传教育,引导中国公民在境外旅游、求学、经商、探亲中,尊重当地法律法规和文化习俗,展现中华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培育健康理性的国民心态,引导人们在各种国际场合、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五、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 1.加强网络内容建设。网络信息内容广泛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要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让科学理论、正确舆论、优秀文化充盈网络空间。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引导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创作生产传播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音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加强网上热点话题和突发事件的正确引导、有效引导,明辨是非、分清善恶,让正确道德取向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流。 2.培养文明自律网络行为。网上行为主体的文明自律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明确网络是非观念,培育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网络伦理、网络道德。倡导文明办网,推动互联网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依规经营,加强网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坚决打击网上有害信息传播行为,依法规范管理传播渠道。倡导文明上网,广泛开展争做中国好网民活动,推进网民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防止网络沉迷,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3.丰富网上道德实践。互联网为道德实践提供了新的空间、新的载体。要积极培育和引导互联网公益力量,壮大网络公益队伍,形成线上线下踊跃参与公益事业的生动局面。加强网络公益宣传,引导人们随时、随地、随手做公益,推动形成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拓展“互联网+公益”、“互联网+慈善”模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公益、网络慈善活动,激发全社会热心公益、参与慈善的热情。加强网络公益规范化运行和管理,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网络公益健康有序发展。 4.营造良好网络道德环境。加强互联网管理,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要严格依法管网治网,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执法,强化网络综合治理,加强网络社交平台、各类公众账号等管理,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完善新技术新应用道德评估制度,维护网络道德秩序。开展网络治理专项行动,加大对网上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清理网络欺诈、造谣、诽谤、谩骂、歧视、色情、低俗等内容,反对网络暴力行为,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促进网络空间日益清朗。 六、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1.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老爱亲、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定期发布道德领域典型指导性司法案例,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全民守法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引导人们增强法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 2.彰显公共政策价值导向。公共政策与人们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各项公共政策制度从设计制定到实施执行,都要充分体现道德要求,符合人们道德期待,实现政策目标和道德导向有机统一。科学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改革举措,在涉及就业、就学、住房、医疗、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问题上,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加强对公共政策的道德风险和道德效果评估,及时纠正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背离的突出问题,促进公共政策与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3.发挥社会规范的引导约束作用。各类社会规范有效调节着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的关系和行为。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突出体现自身特点的道德规范,更好发挥规范、调节、评价人们言行举止的作用。要发挥各类群众性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推动落实各项社会规范,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 4.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道德建设既要靠教育倡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社会管理、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有力惩治失德败德、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要组织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断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针对污蔑诋毁英雄、伤害民族感情的恶劣言行,特别是对于损害国家尊严、出卖国家利益的媚外分子,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服务、公共秩序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逐一进行整治,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建立惩戒失德行为常态化机制,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七、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公民道德建设的正确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统战、政法、网信、经济、外交、教育、科技、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民政、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党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能,积极履行公民道德建设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动公民道德建设。 各级文明委和党委宣传部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组织职能,统筹力量、精心实施、加强督查,抓好工作任务落实。注重分析评估公民道德建设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道德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推动形成公民道德建设蓬勃开展、深入发展的良好局面。

来源:新华社
2025.08.07
关于自治区2025年第一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第1批444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2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技厅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991-3826731、0991-383681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07.25
关于调整第六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申报有关内容的函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央驻疆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已于7月18日正式印发实施,根据新修订的评奖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现调整申报要求并补充说明如下: 一、调整申报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公民于2024年12月31日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均可参加第六届自治区专利奖评选,取消“已获中国专利奖不得申报”的限制。 二、延长申报时限 采取网上在线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登录“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注册,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可在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登录网址为:http://zl.xjkjcgw.com,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 三、有关要求说明 各推荐单位,须在专利奖申报系统线上审核本辖区参评专利的材料,无误后推荐至自治区形式审查。线上审查提交后出具推荐函,推荐函要汇总管辖范围内新申报参评专利和已申报专利并写明推荐理由,加盖公章扫描后于申报截止日前发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并于7月31日至8月6日在推荐单位官网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截图发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系人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聂强、王丹燕 联系电话:0991-2824776 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人员:石少岩 联系电话:0991-3193615;0991-319350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邮    编:830004 邮    箱:961320947@qq.com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局
2025.07.18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半年调度会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领导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快推进《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顺利收官,推动《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工作要点》落地见效,7月14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半年调度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科技厅、工信厅等17个部门(单位)参加了会议并先后做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行动方案》实施以来,各责任单位压实主体责任、细化改革路径,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行动方案》112项任务已完成108项,完成率96.4%,市场准入壁垒、政务服务环境、拖欠企业账款等企业反映集中的焦点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改善。2024年以来,全区民间投资连续保持两位数以上高速增长,我区成为各类经营主体的投资热土;城市信用在全国排名大幅提升,其中乌鲁木齐市在36个省会及副省级城市排名中提升10个名次;根据《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2024》,“新疆成为西部创新转型的典型”。 会议深入分析当前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对下半年重点工作作出部署: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扛牢改革使命。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慢不得”的危机感,聚焦营商环境顽瘴痼疾,全力攻坚克难,全面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整改落实。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加快建设全区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结合专项督查、“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活动及常态化政企沟通,完善企业诉求“收集—转办—督办”闭环响应制度;建立跨部门专题会商机制,合力攻坚复杂疑难问题,确保企业关切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三是提炼典型经验,注重示范引领。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改革实践总结提炼,深挖“小切口”改革成效,以解剖麻雀方式讲深讲透改革思路和举措,积极报送高质量创新案例。同时,要加大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企业感知度与获得感。四是强化法治保障,健全长效机制。全力推进 《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进程 ,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宣贯落实工作,将改革成果固化为法规制度,提升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 会议要求,各部门(单位)要以 “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 和 “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 ,全力推动《行动方案》和《工作要点》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聚焦“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精准对接对口援疆省市先进经验,围绕能源产业项目审批、跨境贸易便利化、特色农产品通关等重点领域推动改革举措迭代升级,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提供坚实支撑。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