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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关于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关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方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自治区关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新科资字〔2023〕9号),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关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实施方案质量,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冯峥宇  来丽拉 联系电话:2824158 电子邮件:3535727691@qq.com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邮编:830092)

来源: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2025.07.01
关于2025年新疆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申领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工具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扎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商务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联合搭建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单一窗口”免费领取保单后可享受全年出口业务收汇风险保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一)在新疆注册的对外贸易经营企业。 (二)2024年度出口贸易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内,且本保单年度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企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一对一”签订保险合同,即可享受出口信用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实际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授权数据为准) 二、服务内容 (一)保障范围以投保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报关出口,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货物出口业务,保险标的为出口后买方应收款项。赔付比例最高80%。保单最高赔偿限额等具体内容请以保单条款约定为准。 (2)便利融资企业可凭领取的保单向银行申请办理纯信用、无抵押、利率优惠的贷款(以银行审批为准)。 (3)增值服务企业领取保单后,下载“信步天下”APP(请扫下方二维码),可不限次数免费获得中国信保的买方“资信红绿灯”、国别行业风险预警、“信保学堂”等专项资讯服务。 本地化专属增值服务定期推送政策信息、风险预警、外经贸知识,开展业务培训、信用风险咨询、上门培训等增值服务。 三、领取方式 (1)2024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金融服务--出口信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按提示填写信息--完成投保(网址:www.singlewindow.cn)。 (2)2024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含)之间登录单一窗口授权后,并扫描二维码下载并填写投保材料,并将盖章正本寄送至以下地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9-3号房。 本地化专属增值服务定期推送政策信息、风险预警、外经贸知识,开展业务培训、信用风险咨询、上门培训等增值服务。 三、领取方式 (1)2024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金融服务--出口信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按提示填写信息--完成投保(网址:www.singlewindow.cn)。 (2)2024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含)之间登录单一窗口授权后,并扫描二维码下载并填写投保材料,并将盖章正本寄送至以下地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9-3号房。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中国信保新疆分公司中小微业务负责人    

来源:新疆商务厅
2025.07.01
关于新一轮第二批和上一轮第三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2025年拟支持各省企业数量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和《关于开展第三批第二年财政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函》(工企业函〔2025〕27号),现将新一轮第二批和上一轮第三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2025年拟支持各省企业数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月30日-6月6日。 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联系电话:010-68205794(仅工作日)  第一轮第二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2025年拟支持各省企业数量.xlsx 上一轮第三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2025年拟支持各省企业数量.xlsx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5.06.03
关于延续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至1%,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继续顶格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继续顶格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年内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按照自治区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取得的证书,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中级(四级)1800元、高级(三级)2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规定做好大龄领金人员先缴后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工作。要加强与医保部门对接协同,进一步完善参保关系衔接。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失业保险各项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5〕9号)等要求,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各地要加强向劳务派遣单位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其主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并告知资金分配原则和用途。在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后,要跟踪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经办机构要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方式进行审核,并结合单位申报岗位情况,确保证岗相适。要紧密围绕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科学编制并及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依据目录做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落实。要主动推送申领渠道、办理方式、审核流程等信息,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让政策红利最大程度覆盖参保单位及失业人员,增强群众获得感。 六、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制防、人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严格落实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工作要求,加强风险防控,充分利用嵌入信息系统的风控规则和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对严重失信参保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发放稳岗返还。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动,加大欺诈骗领失业保险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来源:新疆人资社会保障
2025.05.21
关于发布2025年度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兴疆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支持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特殊培养工作,提升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创新能力,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发布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技发展纲要,通过持续开展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工作,支持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应用等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提升科研学术水平,培养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学术带头人,促进我区少数民族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申请人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学风端正,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应有的科技创新精神。 2.申请人必须是完成“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培训取得证书后回到新疆,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的科技人员,在2025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申报要求 1.项目要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科学可行,实施方案操作性强,预期指标量化可考核。 2.“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证书扫描件作为申报附件材料一并提交。 3.项目实施期限:3年。 四、申报须知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的支持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不在申报指南支持范围内、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2.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认真遴选推荐,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3.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疆非独立法人单位,单位及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4.申报项目受理后,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5.行政单位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五、申报与推荐方式 1.申报需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网站(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先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申报账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可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2.各推荐单位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审核推荐,并在线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3.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申报项目前请先核实“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中单位名称信息、推荐单位名称信息以及申报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项目的申报操作。 4.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项目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签章齐备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是通过系统打印的带“正式上报版”水印的材料,A4幅面,双面打印,一式2份)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 六、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在线填报申报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10:00~2025年6月19日20:00。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申请填报时间,提前做好推荐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20:00。 七、申报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已承担过2项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项目的; 2.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含到期未验收项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1项(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的; 3.项目负责人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1项(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的; 4.作为在研项目骨干(除负责人外排名前2名的项目组成员)2项(含)以上; 5.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2025年5月18日前已将验收报告提交至科技厅的不在限项范围内); 6.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7.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8.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巡视等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八、联系方式 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杨晓平0991-3813713 科技资源统筹处:陈龙忠0991-3836149 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常皓然0991-3652231 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宋生建0991-3837681、3675284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docx

来源:新疆科技厅
2025.03.04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见附件2),即日起开展新疆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新疆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5年到期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5年度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计划分三批进行。申请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三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网站(https://hjrz.chinatorch.org.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 (三)企业应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编制,在线打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文件,并按要求(见附件5)装订成册(正本一册),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核推荐后在每批次截止时间之前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四)各地州市科技局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的申报信息进行审验,并为企业开具推荐函,存在严重失信及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由各师市科技局开具推荐函并抄送兵团科技局) (五)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与财务专家,按照技术领域分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核发证书编号、颁发证书。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6)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指南详见附件7) (二)企业提供材料务必真实、有效,留存的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归档。对于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偷税漏税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自主编制申报材料是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体现,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指定、不推荐任何商业服务机构。请申报企业警惕各类乱打旗号、招摇撞骗的商业服务机构,并及时向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将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企业名称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务必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五、联系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0991-3920281  0991-3920285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业和高新技术处 0991-3824870 认定咨询QQ群:68061097(申请入群时注明企业名称) 通知及附件下载地址:www.xjkjt.gov.cn通知通告栏 通讯地址:新疆软件园G1栋2楼203/205室(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 附件1-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国科发火[2016]19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doc 附件3-各地州市科技局、兵团科技局联系方式.doc 附件4-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doc 附件5-企业申请材料装订清单.doc 附件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docx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