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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关于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新疆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外资研发中心在新疆自贸试验区集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新商发〔2023〕3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新疆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其自身或内设部门开展自然科学及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 第三条 建立由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予以认定,会同自治区网信、外事、金融监管、发展改革、工信、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药品监管、税务部门以及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中国法律在新疆自贸试验区设立,其自身或内设部门开展自然科学及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以及正在实施的研发项目; (三)聘雇全职从事研发及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四)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五)认定前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六)未出现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及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研发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XXX公司<研发中心>);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 (四)股东或董事会研究设立研发中心的决议; (五)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六)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 (七)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八)研发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九)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每年向新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印发开展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的新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外资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新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外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初审工作应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进行联合认定,组织材料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拟认定名单。如需补充材料,企业应于收到补充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材料。如审核不通过的,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联合认定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对拟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通过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外资研发中心,及时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第七条 对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且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单位可按照本办法提出复审,审核合格后继续获得外资研发中心资格,并享受相关政策。外资研发中心需每年年底向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报送全年运营情况。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如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注销的,由新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外资主管部门发起撤销认定资格的申请,由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作出撤销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重要科研物资通关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研发用品实行优先查验预约。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企业备案和进口研发用品备案,享受进口研发用品通关便利化措施。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3次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乌鲁木齐海关批准。 第九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包括跨境结算、技术贸易、特许经营等在内的跨境金融服务,为外资研发中心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引进人才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鼓励新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外资研发中心非贸易项下付汇流程手续。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其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 第十条 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留学回国人员、高端(紧缺)急需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引进落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国高端人才,在申办《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时,予以优先考虑;聘雇的外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并在办理工作许可通知及延期等相关业务时,享受“不见面”审批等便利化服务。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外资研发中心进行员工培训,符合条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职工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聘雇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新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人才公寓或享受人才住房补贴等政策。 第十一条 经外资研发中心邀请、因正当合理事由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凭邀请函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外资研发中心邀请或聘雇的外籍人员,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办理相应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符合申报APEC商务旅行卡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中国籍员工,应将APEC商务旅行卡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或相关地区外事部门初审,经自治区外事部门终审后,可在申报系统(网址:http//cs.mfa.gov.cn)上提交办卡申请,并可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研发场所可以认定为集中登记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和各片区应当依法保障外资研发中心的合理用地需求,合理制定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与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共建实践基地、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报告和相关数据。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参与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各级科技任务,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自治区相关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外资研发中心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依法查处打击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准确适用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依法保护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专利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 第十七条 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为具有数据跨境需求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供数据跨境流通技术支持和合规服务。  第十八条 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平等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外资研发中心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外资研发中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初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减免。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聚焦丰富金融产品,不断提升外资研发中心融资可得性,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为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条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经首次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资领域项目支持政策。新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支持,营造有利于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新疆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3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6.07.09
自治区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疆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工作举措》的函

一、持续提高航空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1.提升乌鲁木齐等航空口岸通关服务保障。2025年底前,完成乌鲁木齐航空口岸配套设施设备项目建设。优化航线布局,加强航班时刻协调,提升国际国内航线网络、航班时刻衔接能力,2027年底前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国际地区通航城市达到40个左右,持续拓展新疆国际航线网络。推进“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改革,通过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保障生鲜食品等冷链货物、高价值货物等时效性强的特殊货物快速通关。 2.提升特殊货物通关效率。持续做好乌鲁木齐、喀什、伊宁航空口岸高新技术设备及原材料、特定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紧急航材、重大国际活动及展会暂时进境商品等特殊通关服务保障工作,运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实行“重要货机、紧急货机先办,直接往返、中转连飞简办”等便利举措,保障“零延时”“零等待”。应企业诉求,在航空口岸开展鲜急特出口货物机坪“直装”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口货物机坪“直提”。 3.提高航空口岸场站操作效率。2028年底前,在乌鲁木齐航空口岸东货运区新建智慧化国际货运站,引进新能源无人驾驶车辆,配备自动化装卸设备。督促指导航空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优化作业流程,制定作业时限标准并在新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适时公开。研究开展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出口货物“空侧直通”模式。 4.深入开展多式联运。加快完善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周边重要节点道路布局,推动乌鲁木齐市北站路(八钢公路—机场高速)建设工程,实现双向八车道升级。整合航空与铁路资源,构建广州国际港—三坪的“空铁联运”快速通道,实现全程运输可视化追踪,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加强伊宁空港型区域物流枢纽与霍尔果斯陆路边境口岸协同联动,喀什空港与喀什综合保税区“区港联动”,进一步发展航空国际货运、空陆联运、公铁联运、国际铁路联运、国际公路物流“一单制”“一箱制”业务模式。支持企业通过“卡车航班”等运输模式,推进陆空铁多式联运发展。 5.加快空运跨境电商发展。支持乌鲁木齐、喀什、伊宁航空口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将符合条件的境外退运、国货入区、境外进口等多种来源商品在综合保税区内理货分拣后集拼出口。乌鲁木齐市用好综合保税区内海关监管作业区集拼仓库,引入仓储管理系统(WMS),提高跨境电商货物存储和集拼效率。伊宁加快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建设申报。2025年底前,实现伊宁市跨境电商9610分拣线项目常态化运行。 二、持续提升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通行效率 6.创新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监管。支持南航、国航等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在国际枢纽机场拓展通程航班业务,扩大覆盖范围,提供“一票到底、行李直挂”的国内国际“一站式”中转服务。在有条件的航空口岸,推广远程登临检疫作业模式和矩阵式红外测温模式。借鉴太原航空口岸智慧电讯检疫模式,在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开展远程登临作业,压缩机场和航空公司非生产性损耗时间,提升通关效率。推动智慧电讯检疫场景应用方案在喀什、伊宁航空口岸复制推广。 7.提升出入境人员通关便利体验。在乌鲁木齐航空口岸探索推动实施240小时过境免签试点。推动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实施24小时直接过境旅客和直接往返机组免办边检手续便利措施。对24小时内随原货运班机直接出境,不下飞机或不离开口岸限定区域的国际航班货运机组,一次办结入出境手续。探索推广“全委托”模式,航空公司接受旅客授权委托,配合海关开箱查验,提升旅客通关体验。 8.加快进出境旅客行李处理速度。在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北航站区国际出入境区域升级配置查验设备,实施出境“一次过检”和入境手提、托运行李物品“双预检”模式。推动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北航站区航站楼全面开展“智慧旅检”建设,喀什和伊宁航空口岸分类分步开展。推动喀什、伊宁航空口岸实施进境行李先期机检模式。 三、持续加强航空口岸枢纽能力建设 9.持续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和区域重要航空口岸建设。鼓励航空公司加大全货机运力投放力度,新开、加密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开展“邮快跨”业务,拓展国际货包机业务,推进在空港选址建设“国际邮件、国际快件和跨境电子商务”三合一集约化监管场所,结合各业态发展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国际邮件、国际快件和跨境电子商务集约化监管作业模式,提升乌鲁木齐机场国际航空枢纽区位门户复合型功能。喀什、伊宁航空口岸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查验设施功能,培育至中西南亚航线,优化与周边国家主要城市航路航线网络衔接,提升新疆向西开放功能。 10.推进航空货运安保制度优化。支持在乌鲁木齐航空口岸探索开展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已知托运人制度试点,在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生产运行实际情况,支持乌鲁木齐、喀什、伊宁航空口岸探索开展航空货运分级分类差异化安检,推动航空货运信用管理和安保“关口前移”。研究带电等特种货物航空托运政策建议,争取国家支持。 四、持续提高航空口岸公共服务水平 11.升级改造检测设备提升监管查验水平。以“两新”建设为契机,结合实际,持续做好口岸监管查验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提升乌鲁木齐、喀什、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提高取样送检效率。加大对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北区航站楼和国际货运站监管智能装备设备升级改造应用,提升口岸智能监管水平。 12.推进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依托新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研究开发建设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促进货主、货代、地面代理人、承运人、安检、海关等之间单证无纸化应用,实现航空货物订舱、主分运单协同发送、危险品申报、交提货预约、航空安检、通关物流等信息电子化流转,加强出入境旅客及其行李、进出口货物信息等互联共享,提高航空口岸运行效率。 五、持续规范和降低航空口岸综合物流成本 13.规范降低经营服务企业收费。引导机场、航空公司与仓储、检疫处理企业等经营主体,进一步清理、归并、取消收费项目,合理降低相关经营服务费用,有效降低航空口岸综合物流成本,实现降本提质增效。 14.持续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健全完善航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动态更新,及时公布航空口岸公共服务收费事项,实现收费“一张目录”清单全覆盖。督促收费主体严格执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协同指导督促口岸收费主体及时通过口岸联检大厅、仓储货场、新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场所和平台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6.07.09
乌鲁木齐市入选全国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

6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链条扩大汽车消费有关情况。商务部等8部门同步公布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名单,全国共40个城市入选,我区乌鲁木齐市成功入选,重点改革方向为二手车流通。 重磅文件同步发布 发布会当日,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培育壮大汽车后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函〔2026〕145号),围绕汽车改装、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维修保险、汽车赛事、汽车租赁6个领域提出17条具体措施。 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在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3.7亿辆,汽车类商品零售额占社零总额比重约10%,汽车消费正从单一交通工具向“智能移动生活空间”加速拓展,后市场蕴含巨大发展潜力。 乌鲁木齐试点聚焦二手车流通 此次40个试点城市各有侧重。乌鲁木齐市重点改革方向为二手车流通,将聚焦二手车交易堵点问题,在交易便利化、检测标准化、信息透明化等方面开展改革创新。 乌鲁木齐将在试点期间积极探索建立新能源二手车专用检测标准与剩余价值估值模型,推动二手车交易一网通办、一窗办结、全程可溯,打通跨区域流通堵点,促进行业技术升级。 目前我区汽车保有量717.6万辆,2025年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占新车注册量的50.2%。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二手车流通效率提升对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意义重大。 汽车后市场迎来发展新机遇 与试点名单同步发布的《若干措施》提出,对具备条件的领域将加快推动放宽限制。在二手车交易方面,全面取消不合理限迁壁垒,推行“跨省通办”“反向开票”等便利化举措;在房车露营方面,支持优化房车上路通行管理政策,简化营地用地审批流程;在汽车改装方面,明确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确定改装项目清单,加快制定国家标准;在传统经典车方面,支持试点城市探索开展贸易、流通交易、展览展示和有条件上路等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全国房车注册量增长25.4%,新疆作为自驾游热门目的地,房车露营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已成功举办20余年的中国环塔国际拉力赛是FIA认证的国际A类长距离越野拉力赛,2026年赛事吸引74支车队近300名车手参赛,“跟着环塔游新疆”已成为体旅融合的靓丽名片,汽车赛事经济带动效应显著。 下一步,自治区商务厅将指导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要素保障,推动试点工作落地见效,力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为全疆汽车消费提质扩容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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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上半年新疆招商引资区外到位资金突破5300亿元

    今年上半年,新疆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全区共落实执行招商引资项目3138个,引进区外到位资金5341.5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8.9%。 6月27日,(中国)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招商引资推介暨重点项目签约活动在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举行。(资料图) 区域引资协同并进。上半年,北疆地区引进区外到位资金3141.11亿元,占全区总量的58.8%,同比增长15.17%;南疆地区(含吐鲁番、哈密)引进区外到位资金2200.46亿元,占全区总量的41.20%,增速达24.70%,成为重要增长极。 全区招商引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上半年,第二产业继续发挥支柱作用,落实执行项目1886个,引进资金3828.81亿元,同比增长14.88%;第三产业引资增速领跑,落实项目1126个,到位资金1441.67亿元,同比增长32.67%;第一产业落实项目126个,到位资金71.09亿元。   重点产业集群建设成果丰硕。上半年,全区围绕油气生产加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型电力系统等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领域落实执行招商引资项目2441个,引进到位资金4526.33亿元,占全区引资总额的84.7%,同比增长19.28%,有力支撑了自治区现代产业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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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喀什地区财政局发挥职能 助力优化地区招商引资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委扩大会议和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会议精神,着力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全面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助力喀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地区财政局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助力优化喀什地区招商引资工作。 一是平台招商,宣传推介。2024年,地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地区招商局招商工作经费317.15万元。地区招商局共印制《招商投资指南》等宣传资料12100册,推广扫码查看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完善“投资喀什”微信小程序、“喀什产业招商大数据平台”等网络信息化平台,举办招商引资专题推介会14场次,北京、成都、重庆、嘉兴、广州等招商引资推介会,参加创疆来·新疆产业合作招商推介会、克拉玛依、库尔勒产业援疆推介会,安排各类展会项目经费120.44万元,保障了第八届亚欧博览会喀什地区专场推介会圆满完成,不断扩大喀什影响力。 二是驻点招商,主动对接。推动喀什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地区财政安排驻点招商工作经费579.49万元,积极助力地区珠三角片区、长三角片区、山东片区、京津冀片区、川渝片区五个招商分局驻点招商工作顺利开展,五个驻点招商片区分局2024年共计走访企业、商协会1480家,邀请来喀考察企业372家,促成签约落地项目29个、总投资733.71亿元。 三是展会招商,集中签约。为充分利用展会招商,2024年地区财政保障行署办公室喀什商品交易会项目(第十四届)经费782.52万元,平均每天进入展馆超2万人次,累计达10.75万人次,交易额2800万元,较上届“喀交会”增长40%。同时举办投资喀什—招商推介暨重点项目签约仪式,现场签约项目13个,涉及纺织服装、绿色矿业、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商贸物流、文旅等领域,签约金额586.27亿元。会展期间,围绕地区确定的“十大产业”开展精准招商推介,举办了数字产业、棉花和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绿色矿业、现代商贸物流、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文化旅游、喀什自贸试验区产业对接会及广东“疆品南下粤品北上”经贸合作交流会等10场贸促活动,签订投资合同(意向协议)28个,签约金额242.32亿元。期间,喀什经济开发区、各县市也开展了招商推介活动,共计举办13场,签订招商引资合作项目(意向协议)56个,签约金额329.03亿元。地区16家企业与国外18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意向协议)21份,签约金额3.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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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十四五”期间新疆招商引资区外到位资金年均增长19.98%

“十四五”以来,新疆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建设精准开展招商工作,全区招商引资区外到位资金从2021年的5429.93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9355.26亿元,年均增长19.98%,为经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动能。 近年来,新疆出台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全力打造“投资新疆”品牌,凭借政策、资源等优势吸引国内外企业来疆投资兴业。 在塑造“投资新疆”品牌、促进投资便利化方面,新疆双管齐下成效显著。一方面,在境内外持续开展招商推介、产业对接活动,支持链主企业参与中国—亚欧博览会等重点展会平台,推动更多产业链、供应链项目落地;另一方面,聚焦特色优势产业梳理产业链断点,编制储备项目库,入库项目超1500个,筛选146个重点项目开展精准招商,通过延链、补链、强链解决产业链薄弱环节,助力客商精准把握投资机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祝贺香介绍,未来新疆将细化落实招商引资举措,以高质量项目招引为导向,凝聚全区招商力量,实现“引项目、建生态、促增长”的良性发展格局。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