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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0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11月2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清理各类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和落实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消除对民营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二)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和处理回应渠道。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应严格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因政府和有关部门原因给市场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或相应补偿。完善政府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按规定及时修复失信记录。 (四)加大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力度。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出台自治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快清理存量欠款,确保2024年底台账内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资金监管,避免出现新的拖欠。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作为巡视巡察、督查和审计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对“新官不理旧账”和还款协议到期不还者进行约谈,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依法加快办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开展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债务案件清积专项行动。 (五)提升数字政府政务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建设全疆涉企服务统一入口,打造“一个门户、一部手机”政务服务新模式。建设“新企办”APP,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企业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实现企业网上办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好”。建设政策惠企数字化应用,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优先推动教育、就业、科技、农业、旅游、医疗、信用、气象服务等公共数据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利用开放数据开发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 二、加强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六)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审查,严禁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调整的,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停产停业,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 (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民营企业的产权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措施。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施包容审慎的执法司法措施,给予市场经营主体更多的法律包容性。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稳慎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九)优化完善监管执法方式。依法公开监督标准和规则。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干预。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制定“首违不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多渠道为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支持 (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投放。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筹,各驻疆金融监管机构按职责分工,推动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和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探索建立民营企业风险联动协调机制,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性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协调金融机构保障合理的资金需求。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开展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行动,强化政银企协作。 (十一)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发债企业后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重点推动一批符合上市条件的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融资。 (十二)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落实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自治区财政对新疆再担保集团公司承担的20%部分进行补助,有效降低融资担保代偿风险。探索推进信用证担保、票据担保、远期结售汇担保等担保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提高担保覆盖面。 (十三)健全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和数据共享,在“信易贷”平台设立民营企业专区。支持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质押融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持民营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土地经营权等作为增信措施融资贷款。 四、强化民营经济要素保障 (十四)强化民营经济用地保障。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土地复合利用,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对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园区内的民营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业态,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合理安排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十五)强化民营经济用能保障。全面落实差别化用能政策,能耗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低于所在地州市和所属行业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均值的民营企业项目,保障全部合理用能需求。对用能绿电替代比例超过消纳责任权重的民营企业项目,实施“一对一”窗口指导,加快办理节能审查手续。严格落实电价政策,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用电报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 (十六)强化民营经济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具体措施,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开展自主评审。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鼓励民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需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养技能人才。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和成功提交首发上市申请的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至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取得海关AEO认证资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 (十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到2027年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44万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4万元。对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十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 (二十)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推动涉企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免申请直接享受政策红利。 六、支持民营经济参与自治区重大战略 (二十一)支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梳理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吸引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资。在办理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清洁能源、物流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点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立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支持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对列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骨干企业的100家优质民营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优先承接“八大产业集群”各类建设项目。在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施产业链融通发展行动,推动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定期梳理“一港、两区”和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重点项目清单,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建设产业园和海外仓。积极为区内民营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办理商务认证公证业务提供便利。 (二十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各类创业创新平台载体。实施数字化赋能行动,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 七、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扎实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建立重点领域民营经济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跨境合作风险防范。 (二十七)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发展成就,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好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 八、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八)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常态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进民营企业。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十九)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完善自治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在群团组织兼职。开展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工作。 (三十)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教育培训基地。把企业家教育培训列入各级党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加大对自治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制定实施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替和有序传承。 九、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十一)推动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参加商会、协会和企业举办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 (三十二)拓宽民营企业和政府沟通渠道。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与民营企业和商会、协会定期开展座谈恳谈,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研究制定和评估涉企政策、规划、标准时,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工商联及商会、协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民营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十、建立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三十三)建立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坚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营经济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优化调整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充实加强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和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拓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功能。健全“一起益企”服务机制。完善民营企业维权联系工作机制。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诉求办理机制。强化自治区工商联民营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功能。在新疆政务服务平台和“石榴云12345”问政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办理机制,构建部门联动、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工作体系,提升诉求响应率、问题办结率和企业满意率。 (三十五)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开展民营企业年度发展环境评价并发布评价报告。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服务机制。 (三十六)建立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将各地各部门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损害民营经济利益、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并定期通报损害民营经济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推动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2026.1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管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培训、评价、考核、解聘以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数字化发展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解聘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组织开展履职情况评价、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场所设立网络抽取终端等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情况评价,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维持评标现场纪律、秩序等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系统应当与自治区有关交易、服务、监管等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送交互评标专家抽取需求、抽取结果、调整出库等信息。评标专家资源跨行业、领域共享共用。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与评标专家库的数据贯通与数据共享工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在全区范围内至少组织两次评标专家公开征集。公开征集公告应当明确选聘时间、具体标准、程序及具体安排,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部门官方网站等发布。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入库条件,包括同等专业水平具体认定标准、资深评标专家认定标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具体要求,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应具备《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入库条件。 个人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规范管理。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采用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交申请,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根据自身专业条件、资质能力、工作经历和业绩等情况申请匹配的评标专业,最多可以申请3个二级专业类别项下的6个三级专业类别; (三)按照申报专业类别所属的行业归口原则,评标专家入库实行分级审核:各地(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的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复审; (四)通过复审的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登录评标专家库系统参加有关招标投标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的在线学习,接受在线测试或评估。未按规定参加入库培训及考试未通过的,不得入库; (五)在线测试合格及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代建中心纳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专家每次聘用期限为5年。 第八条  初审、复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本细则及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入库条件和标准要求,对申请入库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条件、资质能力、工作经历和业绩进行审核,初审、复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初审或复审部门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九条  招标人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招投标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业类别、评标专家数量、技术复杂程度等设置抽取条件,并对抽取条件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抽取专家人员不得超过1人。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规定的回避情形提出回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投标人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该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是指评标专家及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管理、业务服务或控股关系,或在投标人中任董事、监事、高管、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职务,或持有投标人股份,评标专家 3 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评标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人中任董事、监事、高管、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顾问等职务或持有投标人股份,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现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专家填报及完善、更新个人信息时应当全面、真实、及时,评标专家库系统实现自动关联回避。 第十一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链接评标专家库系统网络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见证、通知、评标等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严格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数据保留完整。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评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托评标专家库系统及时自动抽取并通知评标专家评标,告知评标开始时间、评标预估时间、评标报酬支付方式及标准和县(市、区)地点,评标专家及时确认是否参加,确认参加的应确保自身具备履行本次评标职责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内相应专业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多次抽取无法足额确定评标专家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从上级专业、相近专业抽取评标专家;扩大抽取范围后仍未满足要求的,缺额专家可以从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启动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机制予以保障。确实无法补足,应按《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重新组织评标。 第四章  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考评分为现场履职情况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和动态管理机制。评标专家库系统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并统一赋码,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入库出库情况、培训学习考试情况、参加评标活动具体情况、履职情况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情况,实行 “一人一档”。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采用负面行为扣分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招标人根据《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履职评价标准》(见附件1)有关规定,分工分项对评标专家进行 “一标一评”。扣分情况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告知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结果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异议的可延长至结果处理完成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两年内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履职扣分情况但未被扣分的,应当补充评价,期限从评标专家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扣分,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询问、约谈、告诫等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履职信用修复机制。评标专家在扣分之日起满12个月未再次发生履职情况扣分行为情形的,可向原作出履职情况评价扣分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履职信用修复。评标专家在单次评标履职扣分达到30分的严重违规行为的,信用修复期为扣分之日起24个月。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修复,并在评标专家库系统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专家认为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自收到评价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向评价主体提出异议。专家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异议相关证据材料。评价主体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况的,暂停或停止抽取: (一)对一个考核周期内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评标专家暂停抽取三个月; (二)对一个考核周期内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50分的评标专家停止抽取并解聘出库; (三)对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系统予以暂停抽取,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理; (四)未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时限内及时更新维护有关信息的,暂停抽取,更新维护后及时恢复。 第二十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见附件2)对行业、领域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评价、出勤情况、培训考试等。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评标专家。 年度履职考核周期内因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调查、检查或履职情况评价扣分达到50分正在复核或申诉的评标专家,暂停考核,调查、检查、复核、申诉结束后根据结果再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履职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优秀(低风险)、良好(中低风险)、合格(中风险)、不合格(高风险)四个等次。根据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履职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其中优秀等次(低风险)是合格等次(中风险)抽取频次的 1.2 倍,良好等次(中低风险)是合格等次(中风险)抽取频次的 1.1 倍,合格等次抽取概率不变,不合格等次予以解聘出库。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专家库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在线学习,接受法律法规规章、电子化评标技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及廉洁教育等培训,每年度必须完成 100个学分的学习并通过专项测试。评标专家的培训学习情况记入个人电子档案,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自治区代建中心负责制作通用类课程及考试题库,主要包括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课程及考试题库。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化评标技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改革政策知识课程及考试题库。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作本行业(领域)类课程及考试题库,主要包括国家部门规章、行业(领域)政策、规范及标准等。自治区代建中心、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更新培训课件、考试题库,组织专项测试,做好各类信息维护,满足评标专家教育培训考试需要。 入库专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洁教育、专业测试、电子化评标技能考试全部合格,培训结果认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评标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并永久保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知招标人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监控视频等信息数据,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移交。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监控视频电子文件除依法配合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调查、检查外,不得擅自调取、复制。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等原因,超过三个月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在评标专家库系统中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申请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申请暂停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 180 天。评标专家申请暂停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评标专家认为本人不再胜任评标工作或存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情形的,可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代建中心、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一)一般情况下超过65周岁;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件; (三)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 (四)出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入库情形; (五)在库期间存在涉及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 (七)单次履职评价扣分达到50分; (八)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因第(五)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3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因第(六)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1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因第 (一) 项至第(六) 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应当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推荐入库单位。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的,评标专家电子聘书自动作废。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调整出库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自治区代建中心申请复核。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自治区代建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六章  评标报酬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获取评标报酬参照《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报酬参考标准》(附件3)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酬应当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委托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支付,一般应在评标结束后 7 日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视为接受评标报酬标准,评标专家不得提出更高标准的评标报酬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评标专家对所得报酬有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束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但不得以报酬低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人员)改正: (一)未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抽取或者补抽评标专家的; (二)未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履职情况评价的; (三)未妥善保管评标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评标报酬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和运维保障单位应严格设定有关工作人员权限,遵守有关信息保密规定,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系统评标专家名单等重要数据安全管控,全程记录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10.09
人才政策汇编

(86)《关于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人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新党组〔2024〕71 号)政策要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企业从其他省区市、中央企业柔性引进一批专业性强、熟悉产业发展的专家和人才团队,对入选相关人才项目的团队及个人,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15 万元支持经费。支持企业依托援疆等渠道,深化与疆外园区和平台合作,建设离岸研发中心、企业孵化器等“人才飞地”。“人才飞地”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视同疆内人才申报兵地人才、科技项目。对认定的“人才飞地”,根据研发投入、科研成果产出、人才引进等情况,分别给予孵化类、研发类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资金由新疆人才发展基金予以保障。 (87)《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十条支持措施》(新人社发〔2024〕37 号)政策要点:一是定期编制发布自治区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引导人才向重点产业企业集聚流动。二是指导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 30 万元奖补)、专家服务基地(一次性 10 万元经费支持);鼓励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三是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四是对引才成效显著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 5 万元一次性奖励。五是对入选“天池英才”引进计划青年博士项目的,每人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和每年最高 3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三年,博士后支持两年),放宽企业博士后进站年龄至 40 周岁。六是实施“新疆工匠”项目,每人最高给予 3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中级工每人每年补贴 5000 元,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年补贴 6000 元;支持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七是将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等作为人才评价重要内容;对突破关键技术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八是依托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支持企业人才参加培训;支持企业申报高级研修班;开展企业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九是引导高层次人才进园区、访企业,对“卡脖子”技术实行“揭榜挂帅”;举办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建立“企业出题、人才揭榜”对接平台;引导产学研联盟建设。十是组建高级专家服务团队为企业开展专题咨询、项目攻关;鼓励企业申报承办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活动,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撑。

来源:公共政策汇编(新)
2026.10.09
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79)《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782 号) 政策要点:该决定共 8 项修改内容,2024 年 5 月 26 日公布并当日施行,核心是强化党中央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奖励导向。一是强化核心领导与战略导向:明确科技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明确五大奖项及各奖核心,自然科学奖重前瞻性与理论性,技术发明奖重原创性与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创新性与效益性。三是规范奖励相关审批流程: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需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四是明确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仅颁发奖章和证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则由国家主席签署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8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 28 号)政策要点:一是聚焦“四个面向”,资助国计民生、产业核心竞争力等相关的重大研究与国际科技合作;二是涵盖需求导向且动态部署、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并压实各环节责任、开放遴选团队推进协同攻关与产学研融合、以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强化成果实战性这四项原则。三是重点专项设立流程:由多主体提出专项动议,科技部论证平衡后报批,紧急需求可“一事一议”加快启动。四是项目实施创新管理:主责单位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可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模式遴选承担单位;明确承担单位需是注册满 1 年的境内独立法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 60 周岁;五是计划全流程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81)《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激励办法》政策要点:对按规定足额计提研发准备金、持续开展技术攻关的制造业、科创企业,按当年新增研发投入的 5%给予财政补助,单企业年度补助上限 800 万元,同步配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标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常态化研发资金储备机制,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接国家重点研发任务。 2.自治区级 (8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 规〔2024〕2 号) 政策要点:该办法共 8 章 56 条,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核心是优化新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强化责任与监管。 一是新增项目(课题)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允许中央驻疆非 独立法人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二是项目管理涵盖立项、过程、验收、监督全流程,新增全过程绩效管理和保密管理相关内容;三是申报指南按“上下结合”原则编制,经审议审定后发布,项目分事前立项、综合评价、以赛代评三类支持方式。四是强化过程管理与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五是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类。 (8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新科规〔2024〕1 号)政策要点:该暂行办法共 5 章 24 条,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核心是构建全流程、多主体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 一是适用范围为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 施、资金使用等监督活动。二是划分多元监督主体权责:科技厅统筹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对执行超一年的项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并完善相关机制;三是规范监督实施流程,各监督主体需制定监督计划避免漏项和重复监督。监督可通过日常监督、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 3.市级 (84)《乌鲁木齐市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攻关“揭榜挂帅”实 施管理办法》(乌科发〔2024〕33 号)政策要点:乌科发〔2024〕33 号《乌鲁木齐市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攻关“揭榜挂帅”实施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028 年 12月 31 日。核心是通过“揭榜挂帅”机制攻克产业“卡脖子”技术,聚焦新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类项目,单个项目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财政补助最高 300 万元;明确发榜方、揭榜方资质条件,采用“赛马制”支持多团队平行攻关,按“征集—发布—对接—评榜—公告—拨付—管理—总结”流程推进,同时强化知识产权约定和项目监管,配套人才优惠政策,助力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85)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知(乌政办规〔2025〕5 号)政策要点: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发挥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市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申报条件: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 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 3 年所在组织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客户、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 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通过《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16 应用指南》《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3年以上。或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1 年以上。或自主创新的质量管理工具方法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来源:公共政策汇编(新)
2026.10.09
公共政策汇编产业政策

1.国家级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政策要点: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林业投资经营,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鼓励各地采取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林改发〔2025〕56 号 政策要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功能相容、空间复合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活动。利用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者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不影响森林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经营者可适度利用公益林,科学有序发展林下经济。根据森林培育和林下经济发展需要,可优化林下空间,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不同森林类型、不同发育阶段抚育经营应保留的株数和郁闭度等要求,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政策要点:鼓励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探索建立社 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对符合产业、融资、保险、科技等相关政策条件的,给予项目支持、科技支撑等扶持。 2.自治区级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70 号) 政策要点:聚焦生态屏障区修复,构建市场化参与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与产业融合发展。①参与领域。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修复阿尔泰山、天山等生态屏障区,实施国土绿化、河湖湿地治理等工程;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整治农田破碎化、盐渍化问题,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建设生态绿地、环城绿廊,提升城镇生态稳定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生态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提升生态产品附加值。②参与机制。投资方式:社会资本可单独或联合体参与,设立基金投资,或通过 PPP 模式合作;支持政策:政府提供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保障合理回报;产权激励:修复主体可依法获得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用于产业开发;资源利用:修复产生的土石料等可无偿用于本工程,剩余部分由政府处置;财政支持:落实税收优惠,优先安排配套基础设施资金。 (5)《自治区粮棉畜果农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政策要点:设立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粮食、棉花、畜牧、林果四大特色农业集群,对规模化种养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仓储项目给予设备投资奖补,配套专项农业信贷、产业保险、龙头企业贴息政策,南疆地区补助标准上浮 30%,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特色农产品附加值。 3.市级 (6)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公园和游园建设的七条措施》的通知(乌自然资规〔2025〕2 号) 政策要点: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公园生态价值转化。 1.规划引领: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鼓励在规划社区公园和游园周边,结合区域位置、地块大小等条件因地制宜布局一定规模的文化、体育、商业等用地进行联动开发,用地与相邻公园绿地比例应符合规定(一级、二级 1:3,三级至五级 1:2,六级、七级 1:1)。 2.地价支持:针对与社区公园、游园联动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须与园林主管部门签订公园绿地代建代管协议,并享有公园特许经营及地下空间开发优先权。.现状公园提升: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市场化运维,拓展现状社区公园、游园设施功能,提升公园服务水平。挖潜地下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4.地下空间开发:新建社区公园、游园地下空间可适度布局停车、文化、体育、商业设施等用途,地下空间顶板上种植土层厚度不得小于 2.0 米,确保城市公园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正常发挥。开发比例按公园规模分级控制(如>0.3 公顷且≤2 公顷的,比例≤30%)。 5.分层出让: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参照联动开发政策,地表使用权归园林主管部门,地下空间价款按《乌鲁木齐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执行。 (7)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2024—2026 年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农〔2024〕121 号) 政策要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 24 大类 52 个小类 124 个品目。补贴范围 3 年内保持总体稳定。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人员(包括聘用制)。在确定补贴对象时,要将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业应急救灾组织等作为补贴重点,引导和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及农业应急救灾发展。同一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个购机户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购买采棉机等大型棉花生产机械可分别提高至 100 万元、500 万元。 (二)二产支持政策 1.国家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第 31 号令) 政策要点:将碳排放评价全面纳入节能审查体系,要求项目同步提交能效与碳排放双控报告,重点审查化石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强度,未通过评价的项目将无法开工建设;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及以下按能耗规模划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 1000 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强化全过程监管,缩短验收时限至投产前或试运行 6 个月内,并建立覆盖国家、地方、企业的碳排放监测网络;同时明确节能审查不得收费,且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开工、验收及运营的强制性依据。 (9)《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工信部联规〔2025〕 189 号)政策要点:具体措施包括:做强特色优势产业,明确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推行“链长制”以强化产业链式集聚与能级提升;完善空间治理,通过弹性土地供应、盘活存量用地及探索“工业上楼”等方式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并优化生产生活空间布局;培优企业主体,健全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到领航企业的梯度培育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与平台,强化人才引育;促进数实融合,加强 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与“链式改造”;推动绿色安全发展,建设绿色微电网、零碳园区等设施,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并强化安全生产体系;提高开放合作水平,开展产业转移对接、跨园区联动及国际产业科技合作。通过加强指导、促进交流与合作,系统推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10)《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厅科〔2025〕33 号) 政策要点:通过健全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支撑工业和信 息化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明确到 2027 年制修订绿色低碳领域标准百项以上、到 2030 年建成更加健全的标准体系;其实施路径包括开展标准急用攻坚行动,重点围绕钢铁、电解铝、光伏等重点产品制定碳足迹核算规则,并加快补齐大宗工业固废、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短板;开展标准创新引领行动,加强工业绿色微电网、氢能应用、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等绿色低碳产业培育标准引领,并强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能碳管理、绿色生产中的协同标准支撑;开展标准提升更新行动,加快完善强制性能耗限额、能效及节水标准,并推动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绿色制造标准迭代升级;同时通过加强统筹推进、政策协同与能力建设等保障措施,系统提升标准化工作效能,为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11)《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工信部联消费〔2025〕129 号) 政策要点:旨在推动食品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总体目标是到 2027 年实现重点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80%、规模以上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和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均达 75%,培育 10 家以上智能工厂、5 个以上高标准数字化园区、百个典型应用场景及千个示范项目;到 2030 年实现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规上企业全链条普及,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重点措施包括:推进 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柔性制造与服务化延伸,提升企业数字化管理能力;加快高端装备与智能化改造,推动产业集群与产业链协同转型;构建标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与质量追溯,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优质服务商与复合型人才;并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政策与金融支持、加强交流合作与监测评价,系统推进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1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02 号) 政策要点:主要目标包括规范支付行为、防范和治理拖欠问题。关键措施包括: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应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 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大型企业应在 60 日内支付,不得以第三方付款为条件变相延长周期;禁止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限制保证金形式与比例,推动非现金支付合理使用;建立逾期付款利息机制,未约定利率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公开逾期未支付信息,并将支付情况纳入企业合规与信用体系;设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时限与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条例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3)《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144 号) 政策要点: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 设。方案提出到 2027 年,全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 1.8 亿千瓦以上,带动项目直接投资约 2500 亿元,基本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技术创新和装备制造能力全球领先。技术路线以锂离子电池储能为主,同时推动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钠离子电池储能等多元化技术商业化发展,并示范应用固态电池、重力储能等创新技术。应用场景涵盖电源侧、电网侧及多领域创新模式,如新能源基地配储、独立储能电站建设、虚拟电厂等,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标准体系,促进能源绿色转型。 (14)《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 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 号) 政策要点:通过 12 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或境外投资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政策要点包括:建立项目库并纳入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以强化服务保障;灵活采用工业用地租赁方式降低用地成本;简化新设企业行业准入许可流程;落实税收优惠和进口设备支持政策;便利外汇资金境内划转及再投资登记手续;优化外方关联股东贷款和“熊猫债”管理流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推动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并优化外商投资评价方式,注重实际贡献。 (15)《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 号) 政策要点:政策明确绿电直连分为并网型(接入公共电网)和离网型两类,要求并网型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 60%(占总用电量不低于 30%),且 2030 年前需提升至 35%以上。支持新增负荷配套新能源、存量负荷清洁能源替代、出口型企业绿电直连及受限新能源项目转型四类场景,并强调负荷主体投资、源荷匹配及市场化参与机制。该政策通过打破传统电网架构,助力企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降低用电成本,同时缓解新能源消纳压力。 (16)《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 号) 政策要点:通过完善绿证市场制度、稳定绿证供给、拓展应 用场景及推动国际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政策提出到 2027 年基本建立绿证交易制度,实现全国绿证畅通流动;到2030 年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提升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体措施包括自动核发绿证、扩大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建立消费核算与认证机制,并推动绿证与碳排放核算衔接。 (17)《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5〕1228 号) 政策要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 补助,其中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最高支持项目总投资的30%,其他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为 20%。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按区域实行差异化支持(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60%、70%、80%、80%),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项目需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不含已完工项目),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开展申报储备,资金适度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突出地区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倾斜,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18)《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25—2027)》 政策要点:全国新增 35 个试点城市,中央专项资金对试点城市内规下工业、商贸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上云用平台给予设备及软件投资奖补,每户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搭建区域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培育本地数字化服务商,重点支持纺织、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中小制造企业数字化普及。 2.自治区级 (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 法》(新发改规〔2024〕5 号) 政策要点:办法明确了节能审查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需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量 1000 吨标准煤(含)至 10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且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政策要点:1.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2.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3.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国际交流,推动中医药发展积极融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国家开展中医药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对外贸易、健康服务、文化传播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推广。 (21)《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新政办发〔2025〕38 号) 政策要点:每年安排 2 亿元专项资金,对新建、扩建粮油类、 肉类、果蔬类等精深加工项目,设备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奖补。对新认定、新递补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最高给予 25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建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实际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提供贷款贴息、绿色通道、用电优惠等多项支持。 (2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新农产〔2025〕151 号)。 政策要点:①贴息对象。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自治区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直接控股比例超过 51%(含)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控股子公司享受同等待遇(不含棉花和纺织服装类企业)。②贴息条件。一是对龙头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开展原料收购和烘干、精深加工、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加工流通、冷藏保鲜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在不超过贷款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前提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70%且不超过 2%的利率给予财政贴息,每个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二是贷款贴息(不含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只针对自治区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3 年 9 月 1 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贴息年度内的企业新增贷款和存续贷款,申请贴息前所贷款项目无利息逾期。三是贷款贴息实行限额控制,每个龙头企业申报贷款年利息总额不低于 20 万元。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四是贷款贴息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申报贷款贴息当年资金总规模超过 3 亿元,按比例进行补贴。五是贷款贴息时限为上一年度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贴息时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结算;贴息期内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新工信规〔2022〕1 号) 政策要点:核心在于构建一个包含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的梯度培育体系;该体系通过设定清晰的分层标准(如创新型中小企业侧重创新潜力与专业化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求从事特定市场 2 年以上、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 3%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则需满足更高门槛如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创新能力突出等),并遵循“企业自愿、属地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托统一的培育平台,按照“发布通知、企业自评/申请、逐级推荐、审核认定/评价、公示公告”的规范化流程进行评价与认定;同时实施严格的动态管理,要求有效期内企业每年更新信息、报告重大变化,并建立三年一次的复核机制,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失信等行为的企业取消资格且设定至少三年的再申报限制;在培育扶持方面,各级工信部门将制定培育目标、建立培育库、配备服务专员,并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人才等政策工具,优先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对接、融通发展、数字化赋能、市场开拓等精准服务,以形成层层递进、持续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格局。本细则自 2022 年 10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新认定“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奖励,“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 16 号) 政策要点:调整出疆棉运费补贴、纺织产品出疆运费补贴、用电补贴、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纺织印染技术改造、人才引进、贷款贴息等。出疆棉运费补贴标准调整为 200 元/吨;纺织产品出疆运费补贴则按产品类型和产区细分,如南疆地区40 支以下棉纱补贴 600 元/吨、40 支以上 640 元/吨,其他地区相应为 500 元/吨和 540 元/吨,同时对织布类产品及地产粘胶纱等也设定了 460-900 元/吨不等的补贴标准;设立地产聚酯纤维原料使用补贴 100 元/吨;对服装等终端产品按销售额的 6%给予销售补贴,对代加工企业按加工费的 8%—10%补贴;实施企业生产用电补贴,将到户电价补贴至 0.38 元/千瓦时;提供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3000-4000 元/人)及新疆籍员工稳定就业补贴(每月100-200 元);给予社会保险(企业部分 100%、个人部分 50%)和岗前培训(2400 元/人)补贴;对南疆企业提供人才引进补贴(5 万元/人/年)及企业贷款贴息(最高 2000 万元/年);并对印染环节提供技术投资补贴(投资额的 30%—40%,最高 1000 万元)、水质处理补贴(3 元/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1.8 元/吨)。上述政策面向在新疆注册、备案且职工 20 人以上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有效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31日。 (25)《关于进一步完善新疆纺织服装产业政策加快延链补链强链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26 号)(政策措施执行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政策要点:①提高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金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②对新建或从疆外转移的混纺纱及混纺织布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 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20%计),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③对新建或疆外转移的服装、家纺、针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 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20%计),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④对在疆纺织企业实现从棉纺向混纺转变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⑤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卓越级、先进级、基础级智能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⑥对纳入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培育的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支持重点纺织服装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共建纺织产业研究院、设计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每个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⑦对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精梳纯棉纱或棉混纺纱予以销售补贴,60 支以下每吨补贴 50 元,60 支以上(含 60 支)每吨补贴100 元,80 支以上(含 80 支)每吨补贴 150 元,100 支以上(含100 支)每吨补贴 200 元。⑧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建设以向西市场为重点的国际纺服中心或吸引规模化平台公司落地,按照中心或平台入驻企业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个中心或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⑨ 在不违规利用财政资金或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经营成本的前提下,盘活改造现有闲置厂房用于织造、服装服饰、家纺、针织等生产加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招商政策给予支持。 (26)《关于提高新能源发展韧性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5〕327 号)政策要点:围绕“三个不变、两个保障”目标(即保持新能源开发战略、新增装机任务、电价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变,保障企业收益和优质营商环境),提出 6 方面 21 条具体措施。政策聚焦“源、网、荷、储”协同,包括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机制、推动绿电直连试点、严控投资成本、布局新型储能、吸引高载能产业转移等,旨在提升新能源产业韧性,巩固新疆全国新能源装机领先地位。 (27)《推动园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新政办发〔2024〕59 号)政策要点:统筹园区规划、产业集聚、土地供给、财政金融、人才引育、绿色低碳、开放招商全链条扶持,明确园区主导产业不超 3 个,对新认定国家级、自治区级产业集群分别奖补 500 万元、200 万元,盘活园区闲置厂房土地、推行弹性供地,设立园区产业基金,实施园区引才专项计划,配套专项债券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立园区动态考核退出机制,全面提升全疆工业园区承载产业能力。 3.市级 (28)《关于支持我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政办规〔2025〕4 号)政策要点:乌政办规〔2025〕4 号《关于支持我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完善“5+2”现代工业体系重点产业链,自公布 30 日后施行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措施涵盖培育优质企业、提升产业链协同与资源保供能力、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再生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同时明确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铜行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6.10.09
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战略部署,落实工信部等七部门《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工信部联消费〔2025〕129号)文件要求,破解食品工业产业链短链化、质量追溯弱、生产粗放、能耗偏高、品控滞后、产销脱节等行业痛点,推动食品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转型升级,赋能食品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食品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监管全链条特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数字技术与食品产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提质、降本、增效、控险、绿色为核心目标,聚焦食品研发设计、智能制造、质量管控、仓储物流、市场销售、安全生产、能耗管理全产业链环节,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落地应用。通过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新业态培育、强基赋能四大路径,补齐食品工业数字化短板,构建数据驱动、智能高效、安全可控、全程可溯的现代化食品产业体系,夯实民生保障产业根基。 (二)基本原则 1. 立足产业、全链赋能:覆盖食品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检验检测、仓储冷链、终端销售、售后溯源全生命周期,打通上下游数据壁垒,实现全链条数字化贯通。 2. 分类施策、梯度推进:针对大型龙头企业、规上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差异化需求,推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龙头树标杆、中小抓普及,避免同质化改造。 3. 安全可控、合规先行:严格对标食品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安全、环保合规要求,数字化改造同步保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数据安全。 4. 创新驱动、业态升级: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改造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培育柔性制造、精准营销、定制生产等新业态新模式。  (三)发展目标 1. 阶段性目标(2027年)  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均达到75%以上,重点食品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建成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绿色工厂;食品全流程追溯体系基本完善,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率、生产能耗、人工成本显著下降;培育一批食品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和示范项目。 2. 中长期目标(2030年) 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规上食品企业实现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形成完善的食品工业数字化产业生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行业柔性生产、智能管控、绿色低碳、精准运营能力全面成型,食品工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大幅跃升,新模式、新业态成为产业增长核心动力。 二、重点任务(四大专项行动、18项核心举措)  (一)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行动,夯实数字生产底座  聚焦食品生产加工核心环节,以数字化、智能化设备替代传统粗放生产模式,实现生产过程可视化、可控化、精准化。  1. 研发设计数字化升级 搭建食品数字化研发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口味偏好、营养需求、市场潮流趋势,实现新品配方智能匹配、工艺参数模拟优化、保质期精准测算。替代传统试错式研发,大幅缩短新品研发周期,降低研发耗材成本,适配健康食品、功能性食品、小众特色食品创新需求。 2. 生产工序数控化改造 针对乳制品、酿酒、制茶、休闲食品、粮油加工、肉制品等细分领域,推进配料、发酵、杀菌、灌装、包装、分拣等关键工序数控化改造。部署智能传感器、自动化生产线、PLC控制系统,实现生产参数实时采集、自动调控、异常预警,解决人工操作误差大、品质不稳定、效率低下等问题。 3. 生产过程智能监控部署 搭建车间物联网监控系统,实时采集生产温度、湿度、压力、时长、洁净度等核心工艺数据,全程记录生产流程数据,形成标准化生产数字台账。杜绝违规工艺操作、人为篡改工序,保障食品生产标准化、规范化。 4. 设备运维数字化管理 搭建设备智能运维管理平台,接入生产设备、制冷设备、灭菌设备、包装设备运行数据,实现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故障智能预警、定期维保提醒、备品备件智能管理,降低设备故障率和停机损失,提升设备综合利用率。  (二)新模式新业态培育行动,激活产业发展动能  依托数字技术重构食品产业生产、营销、服务模式,破解产销脱节、库存积压、市场响应滞后等痛点。  1. 推广柔性化定制制造 支持企业搭建模块化、柔性化生产体系,适配小批量、多品种、快迭代的市场需求,实现生产线快速切换、订单智能排程、资源动态配置。针对个性化礼盒、定制膳食、专属功能性食品等需求,开展柔性定制生产,提升市场适配能力。 2. 构建全链条溯源体系 搭建食品一物一码溯源系统,整合原料采购、产地信息、加工工艺、检验报告、仓储冷链、销售渠道、批次信息等全维度数据。消费者扫码可查全程溯源信息,企业可实现问题产品精准召回、批次风险快速排查,全面筑牢食品安全防线,适配市场监管溯源要求。 3. 推进产销数字化对接 打通生产端、库存端、销售端数据,搭建产销协同平台,整合线上电商、直播带货、线下商超、经销商、团购渠道销售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市场销量、区域需求、消费热点,反向指导生产排产、库存调控、产品迭代,解决盲目生产、库存积压、缺货断货问题。 4. 培育数字营销新业态 依托大数据用户画像分析,精准定位消费人群,开展精细化、场景化数字营销。拓展直播电商、社群营销、社区团购、私域运营等新模式,打通线上线下营销数据,实现精准获客、高效转化、用户留存,提升品牌数字化运营能力。 (三)产业提质升级行动,实现安全绿色高效发展  聚焦食品安全、质量管控、绿色低碳、安全生产、企业管理五大核心,以数字化赋能产业提质增效、合规经营。  1. 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 搭建智能质检体系,引入AI视觉检测、快速检测设备,对食品外观、重量、杂质、包装缺陷、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进行自动化检测。实现质检数据自动留存、不合格产品自动分拣、质量问题溯源分析,提升质检效率与精准度,降低人工质检漏检、误检风险。 2. 安全生产数字化管控 建设智慧安全生产管理平台,整合车间消防、用电、用气、特种设备、人员操作、危废处理等安全数据,实现安全隐患实时排查、风险智能预警、违规操作实时告警。落实安全生产数字化台账管理,实现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培训考核全流程数字化闭环,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3. 绿色低碳数字化改造 搭建能耗、环保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电、气、蒸汽消耗及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数据,通过数据分析优化生产工艺、能耗配置,实现节能降耗、减排增效。助力企业完成环保台账数字化备案,适配绿色工厂、低碳企业申报标准,推动食品工业绿色转型。 4. 企业管理数字化赋能 普及ERP、MES、WMS、CRM等数字化管理系统,打通生产、采购、库存、财务、人事、客户、供应链数据壁垒。实现供应链智能采购、仓库智能盘点、财务智能核算、人员高效管理,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运营管理成本。 5. 供应链数字化协同 推动上下游企业数据互通,建立供应商数字化管理体系,对原料供应商资质、供货质量、交付时效、信用等级进行数字化评级与动态管控。实现原料采购溯源、供应链风险预警、供需精准协同,稳定原料供应质量与效率。 (四)筑基聚力赋能行动,完善数字化转型支撑体系 补齐食品工业数字化基础设施短板,强化人才、技术、平台、政策保障,构建可持续转型生态。 1. 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生产车间、仓储园区5G、千兆网络、工业互联网全覆盖,升级企业服务器、云存储、数据安全设备,搭建稳定、高效、安全的工业网络环境。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公有云、工业SaaS服务轻量化转型,降低数字化改造成本。 2. 培育数字化转型标杆 分层分类培育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数字化示范企业,打造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样板。总结推广成熟转型模式、典型案例,以标杆引领全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普及升级。 3. 强化专业人才培育引进 建立“企业+院校+培训机构”人才培育机制,定向培养食品工艺+数字技术复合型人才。开展企业员工数字化操作、系统运维、数据分析专项培训,引进数字化转型咨询、技术研发专业人才,破解行业人才短板。 4. 健全数据安全合规体系 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要求,建立企业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数据加密、访问权限管控、数据备份、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生产数据、经营数据、溯源数据、用户数据安全,杜绝数据泄露、篡改、丢失风险。 5. 强化细分行业精准赋能 针对乳制品、肉制品、粮油、酒水茶饮、休闲食品、预制菜等细分行业特性,制定差异化数字化转型方案,聚焦各行业痛点开展专项改造,实现因业施策、精准赋能。 三、分阶段实施步骤  (一)摸底筹备阶段(短期1-3个月) 开展辖区/企业食品产业数字化现状全面摸排,梳理企业设备水平、系统应用、数据建设、人才储备短板;结合行业特性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年度任务清单、考核指标;完成标杆企业筛选、合作技术服务商遴选,明确转型推进节奏。 (二)试点建设阶段(中期3-12个月) 优先推动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开展数字化试点改造,落地数字化车间、溯源系统、智能质检、能耗管控等核心项目;总结试点经验、优化改造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转型方案。 (三)全面推广阶段(1-2年) 在全行业推广成熟数字化改造模式,推动中小企业轻量化、低成本数字化转型,普及基础数字化系统与智能设备;打通全产业链数据链路,完善数字化监管、溯源、运营体系。 (四)提质深化阶段(长期2-5年) 持续优化数字化平台功能,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等高端技术应用;培育数字化新业态、新集群,构建全链条数字化产业生态,全面达成行业转型发展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数字化转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专人牵头推进,细化各部门、各企业工作任务,建立月度调度、季度复盘、年度考核机制,统筹解决转型过程中的技术、资金、落地难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政策保障 对接各级工信、市场监管、发改部门数字化转型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技改补贴、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力度,降低企业改造成本,鼓励企业主动开展智能化、数字化升级。 (三)技术保障  搭建政企产学研用协同体系,联合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科研院校,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设备改造、系统搭建、运维服务、人才培训一体化技术支撑,保障转型项目合规、高效落地。  (四)资金保障 引导企业加大数字化转型自主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食品产业数字化专项信贷、普惠金融产品,支持优质转型项目融资落地。统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标杆项目、中小企业转型项目建设。  (五)考核保障 建立健全数字化转型成效评价体系,围绕数控化率、数字化普及率、溯源覆盖率、能耗降幅、提质增效成果等核心指标开展考核评估。将转型成效纳入企业评优、政策扶持、示范认定重要依据,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五、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来源:工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