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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多部门联动搭台青年企业家共话发展 乌鲁木齐青年企业家交流中心揭牌
9月11日,在河马泉街道君瑞兰亭府售楼中心,自治区团委、市工商联、团市委联合水磨沟区政府共同举办青年企业家交流推介活动,乌鲁木齐青年企业家交流中心同步揭牌,为青年创业者搭建起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新平台。 活动现场,水磨沟区科技信息服务中心主任杜东泽重点推介河马泉创新集聚区的科技产业布局。他介绍,水磨沟区正围绕该集聚区完善全链条政策支持体系,从技术创新策源、中试转化服务、应用场景引领、科技金融赋能、优秀人才保障、创新生态优化六大维度,为企业和人才提供精准服务。作为乌鲁木齐未来发展的重要引擎,河马泉片区正以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全力推进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 “我们看好河马泉的发展前景!”新疆泛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国庆说,企业涉及科技驱动跨境全产业链发展,涵盖物流、运营、数据分析等领域。通过此次推介,进一步明晰了片区发展方向,计划在电商、物流领域深化调研,为后续合作奠定基础。 当日揭牌的青年企业家交流中心,位于紫云路君瑞棠府营销中心二楼,面积约600平方米,设有产品展示、商务会议等功能区,可提供政策咨询、合作洽谈等服务,是乌鲁木齐响应“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的创新实践。 “这个中心将整合多方资源,打破信息壁垒。”乌鲁木齐市青企协会长吕超介绍,该中心将吸纳自治区青企协、市青企协、乌鲁木齐新生代企业商会等机构的企业代表,覆盖科技、文化、旅游、商贸、制造业等多个领域。未来将通过定期举办项目推介会、产业交流会、行业沙龙,促进资本、技术、市场要素精准匹配。同时,联动国内多地企业家协会,为会员提供跨区域合作机会,并整合本地优质电商资源,搭建新疆特色产品产销对接平台。 在政策服务层面,该中心将与政府部门紧密联动,及时解读财税、人才、产业政策,收集反馈青年企业家发展难题,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自治区团委相关负责人说,后续将持续通过政策解读、资源对接、培训交流等服务,联合青联、青企协及各商会协会,常态化开展政企交流,跟踪合作项目,为青年企业家创新创业保驾护航,助力青年企业家为乌鲁木齐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持续动能。
08-25
“出海”与消费 税惠政策织就双赢网
聚焦“走出去”企业涉税需求、主动上门送服务、辅导企业“体检”化解潜在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精准滴灌,开展税惠政策宣传辅导,实现涉税诉求直通、税费政策直达、税费优惠直享,织就出一张“出海”与消费的双赢网。 “2024年以来,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我们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各类优惠政策金额超千万元。”新疆国际陆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李坚说,合规经营让公司轻装上阵,有底气攻克冷链运输技术难题,通过冷链集装箱满载的马铃薯打通了中亚果蔬贸易新通道。 李坚说,税务局不仅上门送政策,还进行“税务体检”,帮助公司从购销合同审查、发票台账追踪、税务风险自查建立起一套内控机制,将风险防控前置到业务源头,不断提升涉税合规管理水平,让合规经营成为企业良性发展的“生命线”。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指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境外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的便利化措施。 在砂之船奥特莱斯B馆一楼的客服台,一位来自哈萨克斯坦的顾客购买了5000多元商品后,在这里出示了商品、护照、信用卡以及填写相应信息后,不到几分钟当场就拿到500多元的退税现金。 作为新疆首批11家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之一,这里因临近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的优势,自今年5月14日该店备案成为离境退税商店以来,截至8月22日,已办理了23笔离境退税业务,其中6笔为即买即退。 乌鲁木齐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彦博说,靠近机场的地理优势,加上“购物—支付—退税”一站式服务,商场成为入境旅客消费的“首选”。税务局将持续推动政策精准落地,让“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直通、优惠直享,为开放发展注入税务力量。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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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关于征求《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国资委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6日。 二、意见收集方式 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提交、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乌鲁木齐市国资委。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国资委(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 联系电话:0991-2852099 电子邮箱:3147935795@qq.com
08-07
关于自治区2025年第一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第1批444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2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技厅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991-3826731、0991-3836818
07-25
关于调整第六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申报有关内容的函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央驻疆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已于7月18日正式印发实施,根据新修订的评奖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现调整申报要求并补充说明如下: 一、调整申报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公民于2024年12月31日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均可参加第六届自治区专利奖评选,取消“已获中国专利奖不得申报”的限制。 二、延长申报时限 采取网上在线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登录“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注册,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可在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登录网址为:http://zl.xjkjcgw.com,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 三、有关要求说明 各推荐单位,须在专利奖申报系统线上审核本辖区参评专利的材料,无误后推荐至自治区形式审查。线上审查提交后出具推荐函,推荐函要汇总管辖范围内新申报参评专利和已申报专利并写明推荐理由,加盖公章扫描后于申报截止日前发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并于7月31日至8月6日在推荐单位官网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截图发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系人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聂强、王丹燕 联系电话:0991-2824776 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人员:石少岩 联系电话:0991-3193615;0991-319350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邮    编:830004 邮    箱:961320947@qq.com  
07-18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拟组织元宇宙案例申报及推荐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严格按照《通知》中的任务内容、申报资格、申报程序等要求进行线上填报。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申报及推荐程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登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申报系统”(https://aihub.caict.ac.cn/meta_case_pre,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4日。    2.组织推荐。由各地(州、市)工信局、高校院所及中央驻疆单位、区直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出具推荐函。请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于2025年8月18日前将申报项目名单及加盖公章的推荐函(PDF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工信厅科技质量处邮箱。自治区工信厅将按申报流程要求,统一进行审核推荐。    联 系 人:周佳运    联系电话:0991-2801354    电子邮箱:kjzlc@xjeic.gov.cn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未来产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任务安排,现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元宇宙典型数字人案例    基于人工智能、计算机图形学、建模仿真、自然语言处理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能够模拟人类外貌、表情、行为,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虚拟数字人。    (二)元宇宙典型产品案例    1.交互终端。扩展现实(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终端及配套感知交互设备、裸眼3D、全息显示等能够显著提升用户沉浸感和交互体验的元宇宙终端产品。    2.技术工具。虚拟空间创作平台、数字人生成平台、智能3D内容生成工具、3D引擎等用于构建和运营元宇宙的创作工具,以及数字人识别、3D模型辨识等元宇宙安全治理工具。    3.行业应用。工业数字孪生管理系统、虚拟实验室、文博VR大空间探索展、虚拟演播室等应用在工业、教育、文旅、通信、电商、传媒等行业的元宇宙典型产品。    (三)元宇宙典型园区案例    以培育元宇宙产业为宗旨,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特色环节培育、重点行业应用、生态体系构建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具有创新特色与产业集聚优势的元宇宙产业园区。    (四)元宇宙典型标准案例    面向元宇宙基础、基础设施、使能技术、服务应用、开发运营、安全治理等方向,具有显著创新性和引领性,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元宇宙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园区案例的申报主体应为园区运营主体,且需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标准案例的申报主体为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案例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数字人案例的申报主体需具备该案例涉及虚拟形象的全部知识产权或已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四)申报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落地应用,有较强的代表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申报主体具体要求见典型案例申报书。    三、推荐程序    (一)系统填报    申报主体登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申报系统”(https://aihub.caict.ac.cn/meta_case_pre,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后按申请内容上传申报信息。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4日。    (二)案例推荐    1.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2)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科技创新平台。    (3)有关中央企业总部。    2.推荐程序    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前登录申报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名单,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盖章的推荐汇总表。    3.推荐数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40个。    (2)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16个。    (3)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有关直属单位、科技创新平台,相关中央企业总部可直接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仅限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不占属地指标),申报数量不超过4个。    四、评选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出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按程序对外公布。通过组织开展案例分享会、供需对接会等方式,搭建交流合作渠道,促进典型案例应用推广与实际应用。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010-68205246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010-66097937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010-59881085    广电总局科技司:010-86095565
07-18
关于支持新一轮第二批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新一轮第二批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情况予以公示。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自治区工信厅企业处、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4日至7月18日 联系电话:0991-4523449、2359332
07-18
关于开展2025年度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科技型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强化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培育力度,根据《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领军企业遴选办法》(乌政办规〔2023〕5号)要求,市科技局现开展2025年度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纳税3年(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在申请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影响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科技属性条件 1.企业应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主营业务或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并购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数量应至少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一类知识产权5件以上(含5件); (2)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二类知识产权15件以上(含15件)。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含20%)。 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较高,财务管理规范,已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R&D)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含5%),或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6000万元(含6000万元),软件企业研发投入应在10%以上(含10%)。 (三)企业经营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2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含1亿元); 3.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且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含15%); 4.最近1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含3亿元),且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含20%)。 (四)其他相关条件 企业如未达到相关科技属性条件、经营条件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科技创新领军企业: 1.企业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应用到主营业务的; 2.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3.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合计50项以上(含50项)。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领军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申报书1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规经营说明:企业自证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影响环境等违法行为;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 (六)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或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提供相应级别的研发机构或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认定证明材料,如官方文件等; (七)企业人员的员工花名册,花名册中需注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学历、科技人员、工作岗位等情况,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注明工作天数,并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八)2022年、2023年、2024年在税务部门报送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盖企业公章)或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九)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企业产学研合作协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等; (十)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国家级科技奖励证书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十一)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填在申请表中)。 三、申报要求 (一)组织申报。请各区(县)科技部门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市科技局网站页末“应用入口”中的“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申报管理平台”(http://124.117.238.98:8001/)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先进行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申报账号,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二)申报推荐。各区(县)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通过审核的企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所有文件扫描成对应电子版(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也需要扫描成PDF电子版)上传至“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申报管理平台”(http://124.117.238.98:8001/),各区(县)科技部门及时在系统进行审核推荐。 (三)申报时间。申报企业须在8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科技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再受理。各区(县)科技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及申报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地址:市政府二联办1号楼五楼514室)。申请材料纸件(含附件目录)一份,材料装订要求: 1.纸张正反打印,胶装; 2.封皮书脊处标记企业名称。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盼盼、马帆 联系电话:2824360 技术支持:刘福林  13369601889
09-11
多部门联动搭台青年企业家共话发展 乌鲁木齐青年企业家交流中心揭牌
9月11日,在河马泉街道君瑞兰亭府售楼中心,自治区团委、市工商联、团市委联合水磨沟区政府共同举办青年企业家交流推介活动,乌鲁木齐青年企业家交流中心同步揭牌,为青年创业者搭建起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新平台。 活动现场,水磨沟区科技信息服务中心主任杜东泽重点推介河马泉创新集聚区的科技产业布局。他介绍,水磨沟区正围绕该集聚区完善全链条政策支持体系,从技术创新策源、中试转化服务、应用场景引领、科技金融赋能、优秀人才保障、创新生态优化六大维度,为企业和人才提供精准服务。作为乌鲁木齐未来发展的重要引擎,河马泉片区正以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全力推进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 “我们看好河马泉的发展前景!”新疆泛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国庆说,企业涉及科技驱动跨境全产业链发展,涵盖物流、运营、数据分析等领域。通过此次推介,进一步明晰了片区发展方向,计划在电商、物流领域深化调研,为后续合作奠定基础。 当日揭牌的青年企业家交流中心,位于紫云路君瑞棠府营销中心二楼,面积约600平方米,设有产品展示、商务会议等功能区,可提供政策咨询、合作洽谈等服务,是乌鲁木齐响应“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的创新实践。 “这个中心将整合多方资源,打破信息壁垒。”乌鲁木齐市青企协会长吕超介绍,该中心将吸纳自治区青企协、市青企协、乌鲁木齐新生代企业商会等机构的企业代表,覆盖科技、文化、旅游、商贸、制造业等多个领域。未来将通过定期举办项目推介会、产业交流会、行业沙龙,促进资本、技术、市场要素精准匹配。同时,联动国内多地企业家协会,为会员提供跨区域合作机会,并整合本地优质电商资源,搭建新疆特色产品产销对接平台。 在政策服务层面,该中心将与政府部门紧密联动,及时解读财税、人才、产业政策,收集反馈青年企业家发展难题,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自治区团委相关负责人说,后续将持续通过政策解读、资源对接、培训交流等服务,联合青联、青企协及各商会协会,常态化开展政企交流,跟踪合作项目,为青年企业家创新创业保驾护航,助力青年企业家为乌鲁木齐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持续动能。
09-11
关于开展2025年工信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349号)要求,现就做好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国家级孵化器需登录孵化器管理与信息服务系统,于9月28日前对有关数据进行更新和完善,我厅将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标准级条件进行初核。 二、新申请部级孵化器(标准级、卓越级)的单位,请于9月28日前将孵化器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报送至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117室,科技厅将择期组织评审推荐。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李  林  0991-3852773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高新技术处  陈  强  0991-383681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28号
08-25
“出海”与消费 税惠政策织就双赢网
聚焦“走出去”企业涉税需求、主动上门送服务、辅导企业“体检”化解潜在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精准滴灌,开展税惠政策宣传辅导,实现涉税诉求直通、税费政策直达、税费优惠直享,织就出一张“出海”与消费的双赢网。 “2024年以来,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我们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各类优惠政策金额超千万元。”新疆国际陆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李坚说,合规经营让公司轻装上阵,有底气攻克冷链运输技术难题,通过冷链集装箱满载的马铃薯打通了中亚果蔬贸易新通道。 李坚说,税务局不仅上门送政策,还进行“税务体检”,帮助公司从购销合同审查、发票台账追踪、税务风险自查建立起一套内控机制,将风险防控前置到业务源头,不断提升涉税合规管理水平,让合规经营成为企业良性发展的“生命线”。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指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境外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的便利化措施。 在砂之船奥特莱斯B馆一楼的客服台,一位来自哈萨克斯坦的顾客购买了5000多元商品后,在这里出示了商品、护照、信用卡以及填写相应信息后,不到几分钟当场就拿到500多元的退税现金。 作为新疆首批11家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之一,这里因临近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的优势,自今年5月14日该店备案成为离境退税商店以来,截至8月22日,已办理了23笔离境退税业务,其中6笔为即买即退。 乌鲁木齐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彦博说,靠近机场的地理优势,加上“购物—支付—退税”一站式服务,商场成为入境旅客消费的“首选”。税务局将持续推动政策精准落地,让“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直通、优惠直享,为开放发展注入税务力量。
08-25
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突破10万吨
在乌鲁木齐天山机场海关的监管下,10吨保税航油顺着加油管注入到一架飞往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的国际航班,成为今年以来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第4724架次国际航班。截至目前,乌鲁木齐航空口岸国际航班加注保税航油已累计突破10万吨,今年以来月均加注量在1万吨左右。 保税航油是我国为执飞国际航线的航司提供免税油品供应的一项特殊开放政策。作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成果,自2024年6月24日保税航油加注业务落地乌鲁木齐片区以来,不断为乌鲁木齐航空口岸产业发展“加油”。 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机场海关监管口岸货运量5.3万吨,同比增长426.4%;监管运输工具飞机8025架次,同比增长135.3%。 “保税航油这项政策红利,正为企业降本增效持续赋能。它不仅刺激国内外航司不断加大在乌鲁木齐航空口岸的跨境运力投放,还与日益加密的国际航线形成‘双向奔赴’,推动保税航油加注量持续攀升。”天山机场海关副关长石程说。 数据最有说服力:保税航油落地首年,仅用3个月加注量就突破1万吨;随后国际航班对保税航油的需求稳步增长,尤其今年以来,月均加注量稳定在1万吨左右。 保税航油的核心优势在于税收优惠:对国内航司的国际航线,免征关税和消费税;对国外航司的国际航线,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一政策大幅降低了航司运营成本,而成本优势直接体现在旅客票价和货物运价上,让国际航线的竞争力显著提升。 “保税航油加注业务落地前,国际客货航班常是‘满油来、半油回’,既浪费空间又增加成本;如今实现‘半油来、按需加’,不仅节省了航班物理空间,物流和用油成本也大幅下降。”石程说,再叠加“两仓合一”等优惠政策,以及海关监管创新带来的通关效率提升,企业的申报效率提高了50%以上,仓储建设成本显著降低,释放出的流动资金反哺到保税航油业务中,形成让利企业的良性循环。 作为新疆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天山机场海关持续推动保税航油释放“降成本、拓航线、引客流”的叠加效应:通过“关长送政策上门”等举措,依托线上线下平台及时解读监管要求,保障货物、航空器如期离港。目前,保税航油量已远超2024年同期水平,为航空口岸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特别是今年‘两仓合一’保税航油监管模式的落地,通过‘保税航燃’账册实现一体化管理,仓储设施利用率显著提升,实现保税航油加注便捷化、全天化,为执飞国际航线的航班提供了坚实的供应基础。”中航油新疆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运营部高级业务主管黄振峰说,遇到问题时,海关有专人对接解决,助力公司安全高效地为国际航班提供加注服务。 截至目前,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已开通国际客运航线32条,通达20个国家27个地区;开通国际货运航线26条,通达20个国家26个地区。其中,南航执飞客运航线18条,均为腹舱带货模式。  
08-07
王小洪在全国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议上强调: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走深走实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在6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议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集中资源力量、凝聚内外合力,完善机制措施、创新方法手段,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走深走实,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王小洪要求,进一步强化精准打击,保持“零容忍”,突出“快准狠”,强化线索核查、打早打小、集中攻坚和“打伞破网”,决不给黑恶势力以喘息之机。进一步实现常治长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健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进一步加强组织推进,统筹抓好责任落实、依法办案、宣传引导和队伍建设,不断夺取扫黑除恶斗争新胜利。
08-07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12-13
一图读懂《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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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 培育发展优势 为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
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  培育发展优势 为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杨发森近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相关工作要求,研究部署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进工作作风、减轻基层负担等工作。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高质量发展的科学内涵、实践途径和基本要求,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成果,是破解发展难题、做好新时代经济工作的教科书,为我们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南。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发表系列重要论述,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入剖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实质和严重危害,深刻阐述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目标任务,为我们加强作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首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持续检视整改各领域特别是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弘扬求真务实作风,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研究了我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会议指出,营商环境衡量城市的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对培育发展动能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台落实一系列便企惠企政策措施,助力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但对标国内发达地区,在政务服务质量、企业政策获得感、法治环境营造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理解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意义,以对乌鲁木齐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牢牢抓在手上,聚焦市场主体需求,从企业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受益的地方抓起,着力破解企业投资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以及制约市场主体活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创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能,依法明确政府行为边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促进企业合法诚信经营,持续优化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件事一次办”“跨区域通办”等服务,压缩全类型项目审批时限,持续优化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要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畅通企业退出渠道,提高电、水、气用户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持续优化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要围绕发展产业、促进创业、引进人才所需,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加快创业社区建设,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扩大高质量教育、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宜居宜业的社会环境。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措施落地落实,完善清单化、项目化等常态化推进机制,健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全过程督查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调度,优化考核方式权重,在优环境、强服务、惠企业等工作上鲜明树立“奖优罚劣”导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真正惠及企业,努力构建首府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 会议研究了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减轻基层负担工作,强调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办事,动真碰硬解决群众普遍关注、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精文减会、规范督查、精准考评、正向激励等工作,破除顽瘴痼疾、健全长效机制,把基层干部从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时间和精力用在全力以赴抓落实上。 会议研究了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提档升级工作,强调要充分发挥三个国家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特殊经济区域优势,统筹推进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在吸引高端产业资源、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方面不断探索,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建设改革开放新高地,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服务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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