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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汇编产业政策
2026-10-09 16: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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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国家级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政策要点: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林业投资经营,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鼓励各地采取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林改发〔2025〕56 号

政策要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功能相容、空间复合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活动。利用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者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不影响森林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经营者可适度利用公益林,科学有序发展林下经济。根据森林培育和林下经济发展需要,可优化林下空间,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不同森林类型、不同发育阶段抚育经营应保留的株数和郁闭度等要求,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政策要点:鼓励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探索建立社

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对符合产业、融资、保险、科技等相关政策条件的,给予项目支持、科技支撑等扶持。

2.自治区级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70 号)

政策要点:聚焦生态屏障区修复,构建市场化参与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与产业融合发展。①参与领域。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修复阿尔泰山、天山等生态屏障区,实施国土绿化、河湖湿地治理等工程;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整治农田破碎化、盐渍化问题,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建设生态绿地、环城绿廊,提升城镇生态稳定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生态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提升生态产品附加值。②参与机制。投资方式:社会资本可单独或联合体参与,设立基金投资,或通过 PPP 模式合作;支持政策:政府提供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保障合理回报;产权激励:修复主体可依法获得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用于产业开发;资源利用:修复产生的土石料等可无偿用于本工程,剩余部分由政府处置;财政支持:落实税收优惠,优先安排配套基础设施资金。

(5)《自治区粮棉畜果农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政策要点:设立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粮食、棉花、畜牧、林果四大特色农业集群,对规模化种养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仓储项目给予设备投资奖补,配套专项农业信贷、产业保险、龙头企业贴息政策,南疆地区补助标准上浮 30%,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特色农产品附加值。

3.市级

(6)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公园和游园建设的七条措施》的通知(乌自然资规〔2025〕2 号)

政策要点: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公园生态价值转化。

1.规划引领: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鼓励在规划社区公园和游园周边,结合区域位置、地块大小等条件因地制宜布局一定规模的文化、体育、商业等用地进行联动开发,用地与相邻公园绿地比例应符合规定(一级、二级 1:3,三级至五级 1:2,六级、七级 1:1)。

2.地价支持:针对与社区公园、游园联动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须与园林主管部门签订公园绿地代建代管协议,并享有公园特许经营及地下空间开发优先权。.现状公园提升: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市场化运维,拓展现状社区公园、游园设施功能,提升公园服务水平。挖潜地下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4.地下空间开发:新建社区公园、游园地下空间可适度布局停车、文化、体育、商业设施等用途,地下空间顶板上种植土层厚度不得小于 2.0 米,确保城市公园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正常发挥。开发比例按公园规模分级控制(如>0.3 公顷且≤2 公顷的,比例≤30%)。

5.分层出让: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参照联动开发政策,地表使用权归园林主管部门,地下空间价款按《乌鲁木齐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执行。

(7)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2024—2026 年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农〔2024〕121 号)

政策要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 24 大类 52 个小类 124 个品目。补贴范围 3 年内保持总体稳定。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人员(包括聘用制)。在确定补贴对象时,要将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业应急救灾组织等作为补贴重点,引导和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及农业应急救灾发展。同一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个购机户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购买采棉机等大型棉花生产机械可分别提高至 100 万元、500 万元。

(二)二产支持政策

1.国家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第 31 号令)

政策要点:将碳排放评价全面纳入节能审查体系,要求项目同步提交能效与碳排放双控报告,重点审查化石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强度,未通过评价的项目将无法开工建设;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及以下按能耗规模划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 1000 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强化全过程监管,缩短验收时限至投产前或试运行 6 个月内,并建立覆盖国家、地方、企业的碳排放监测网络;同时明确节能审查不得收费,且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开工、验收及运营的强制性依据。

(9)《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工信部联规〔2025〕

189 号)政策要点:具体措施包括:做强特色优势产业,明确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推行“链长制”以强化产业链式集聚与能级提升;完善空间治理,通过弹性土地供应、盘活存量用地及探索“工业上楼”等方式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并优化生产生活空间布局;培优企业主体,健全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到领航企业的梯度培育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与平台,强化人才引育;促进数实融合,加强 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与“链式改造”;推动绿色安全发展,建设绿色微电网、零碳园区等设施,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并强化安全生产体系;提高开放合作水平,开展产业转移对接、跨园区联动及国际产业科技合作。通过加强指导、促进交流与合作,系统推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10)《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厅科〔2025〕33 号)

政策要点:通过健全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支撑工业和信

息化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明确到 2027 年制修订绿色低碳领域标准百项以上、到 2030 年建成更加健全的标准体系;其实施路径包括开展标准急用攻坚行动,重点围绕钢铁、电解铝、光伏等重点产品制定碳足迹核算规则,并加快补齐大宗工业固废、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短板;开展标准创新引领行动,加强工业绿色微电网、氢能应用、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等绿色低碳产业培育标准引领,并强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能碳管理、绿色生产中的协同标准支撑;开展标准提升更新行动,加快完善强制性能耗限额、能效及节水标准,并推动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绿色制造标准迭代升级;同时通过加强统筹推进、政策协同与能力建设等保障措施,系统提升标准化工作效能,为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11)《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工信部联消费〔2025〕129 号)

政策要点:旨在推动食品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总体目标是到 2027 年实现重点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80%、规模以上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和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均达 75%,培育 10 家以上智能工厂、5 个以上高标准数字化园区、百个典型应用场景及千个示范项目;到 2030 年实现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规上企业全链条普及,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重点措施包括:推进 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柔性制造与服务化延伸,提升企业数字化管理能力;加快高端装备与智能化改造,推动产业集群与产业链协同转型;构建标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与质量追溯,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优质服务商与复合型人才;并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政策与金融支持、加强交流合作与监测评价,系统推进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1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02 号)

政策要点:主要目标包括规范支付行为、防范和治理拖欠问题。关键措施包括: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应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

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大型企业应在 60 日内支付,不得以第三方付款为条件变相延长周期;禁止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限制保证金形式与比例,推动非现金支付合理使用;建立逾期付款利息机制,未约定利率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公开逾期未支付信息,并将支付情况纳入企业合规与信用体系;设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时限与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条例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3)《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144 号)

政策要点: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

设。方案提出到 2027 年,全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 1.8 亿千瓦以上,带动项目直接投资约 2500 亿元,基本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技术创新和装备制造能力全球领先。技术路线以锂离子电池储能为主,同时推动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钠离子电池储能等多元化技术商业化发展,并示范应用固态电池、重力储能等创新技术。应用场景涵盖电源侧、电网侧及多领域创新模式,如新能源基地配储、独立储能电站建设、虚拟电厂等,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标准体系,促进能源绿色转型。

(14)《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

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 号)

政策要点:通过 12 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或境外投资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政策要点包括:建立项目库并纳入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以强化服务保障;灵活采用工业用地租赁方式降低用地成本;简化新设企业行业准入许可流程;落实税收优惠和进口设备支持政策;便利外汇资金境内划转及再投资登记手续;优化外方关联股东贷款和“熊猫债”管理流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推动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并优化外商投资评价方式,注重实际贡献。

(15)《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 号)

政策要点:政策明确绿电直连分为并网型(接入公共电网)和离网型两类,要求并网型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 60%(占总用电量不低于 30%),且 2030 年前需提升至 35%以上。支持新增负荷配套新能源、存量负荷清洁能源替代、出口型企业绿电直连及受限新能源项目转型四类场景,并强调负荷主体投资、源荷匹配及市场化参与机制。该政策通过打破传统电网架构,助力企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降低用电成本,同时缓解新能源消纳压力。

(16)《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 号)

政策要点:通过完善绿证市场制度、稳定绿证供给、拓展应

用场景及推动国际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政策提出到 2027 年基本建立绿证交易制度,实现全国绿证畅通流动;到2030 年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提升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体措施包括自动核发绿证、扩大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建立消费核算与认证机制,并推动绿证与碳排放核算衔接。

(17)《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5〕1228 号)

政策要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

补助,其中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最高支持项目总投资的30%,其他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为 20%。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按区域实行差异化支持(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60%、70%、80%、80%),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项目需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不含已完工项目),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开展申报储备,资金适度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突出地区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倾斜,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18)《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25—2027)》

政策要点:全国新增 35 个试点城市,中央专项资金对试点城市内规下工业、商贸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上云用平台给予设备及软件投资奖补,每户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搭建区域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培育本地数字化服务商,重点支持纺织、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中小制造企业数字化普及。

2.自治区级

(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

法》(新发改规〔2024〕5 号)

政策要点:办法明确了节能审查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需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量 1000 吨标准煤(含)至 10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且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政策要点:1.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2.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3.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国际交流,推动中医药发展积极融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国家开展中医药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对外贸易、健康服务、文化传播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推广。

(21)《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新政办发〔2025〕38 号)

政策要点:每年安排 2 亿元专项资金,对新建、扩建粮油类、

肉类、果蔬类等精深加工项目,设备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奖补。对新认定、新递补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最高给予 25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建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实际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提供贷款贴息、绿色通道、用电优惠等多项支持。

(2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新农产〔2025〕151 号)。

政策要点:①贴息对象。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自治区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直接控股比例超过 51%(含)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控股子公司享受同等待遇(不含棉花和纺织服装类企业)。②贴息条件。一是对龙头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开展原料收购和烘干、精深加工、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加工流通、冷藏保鲜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在不超过贷款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前提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70%且不超过 2%的利率给予财政贴息,每个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二是贷款贴息(不含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只针对自治区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3 年 9 月 1 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贴息年度内的企业新增贷款和存续贷款,申请贴息前所贷款项目无利息逾期。三是贷款贴息实行限额控制,每个龙头企业申报贷款年利息总额不低于 20 万元。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四是贷款贴息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申报贷款贴息当年资金总规模超过 3 亿元,按比例进行补贴。五是贷款贴息时限为上一年度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贴息时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结算;贴息期内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新工信规〔2022〕1 号)

政策要点:核心在于构建一个包含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的梯度培育体系;该体系通过设定清晰的分层标准(如创新型中小企业侧重创新潜力与专业化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求从事特定市场 2 年以上、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 3%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则需满足更高门槛如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创新能力突出等),并遵循“企业自愿、属地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托统一的培育平台,按照“发布通知、企业自评/申请、逐级推荐、审核认定/评价、公示公告”的规范化流程进行评价与认定;同时实施严格的动态管理,要求有效期内企业每年更新信息、报告重大变化,并建立三年一次的复核机制,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失信等行为的企业取消资格且设定至少三年的再申报限制;在培育扶持方面,各级工信部门将制定培育目标、建立培育库、配备服务专员,并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人才等政策工具,优先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对接、融通发展、数字化赋能、市场开拓等精准服务,以形成层层递进、持续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格局。本细则自 2022 年 10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新认定“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奖励,“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 16 号)

政策要点:调整出疆棉运费补贴、纺织产品出疆运费补贴、用电补贴、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纺织印染技术改造、人才引进、贷款贴息等。出疆棉运费补贴标准调整为 200 元/吨;纺织产品出疆运费补贴则按产品类型和产区细分,如南疆地区40 支以下棉纱补贴 600 元/吨、40 支以上 640 元/吨,其他地区相应为 500 元/吨和 540 元/吨,同时对织布类产品及地产粘胶纱等也设定了 460-900 元/吨不等的补贴标准;设立地产聚酯纤维原料使用补贴 100 元/吨;对服装等终端产品按销售额的 6%给予销售补贴,对代加工企业按加工费的 8%—10%补贴;实施企业生产用电补贴,将到户电价补贴至 0.38 元/千瓦时;提供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3000-4000 元/人)及新疆籍员工稳定就业补贴(每月100-200 元);给予社会保险(企业部分 100%、个人部分 50%)和岗前培训(2400 元/人)补贴;对南疆企业提供人才引进补贴(5 万元/人/年)及企业贷款贴息(最高 2000 万元/年);并对印染环节提供技术投资补贴(投资额的 30%—40%,最高 1000 万元)、水质处理补贴(3 元/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1.8 元/吨)。上述政策面向在新疆注册、备案且职工 20 人以上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有效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31日。

(25)《关于进一步完善新疆纺织服装产业政策加快延链补链强链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26 号)(政策措施执行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政策要点:①提高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金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②对新建或从疆外转移的混纺纱及混纺织布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 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20%计),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③对新建或疆外转移的服装、家纺、针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 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20%计),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④对在疆纺织企业实现从棉纺向混纺转变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⑤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卓越级、先进级、基础级智能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⑥对纳入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培育的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支持重点纺织服装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共建纺织产业研究院、设计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每个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⑦对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精梳纯棉纱或棉混纺纱予以销售补贴,60 支以下每吨补贴 50 元,60 支以上(含 60 支)每吨补贴100 元,80 支以上(含 80 支)每吨补贴 150 元,100 支以上(含100 支)每吨补贴 200 元。⑧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建设以向西市场为重点的国际纺服中心或吸引规模化平台公司落地,按照中心或平台入驻企业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个中心或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⑨ 在不违规利用财政资金或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经营成本的前提下,盘活改造现有闲置厂房用于织造、服装服饰、家纺、针织等生产加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招商政策给予支持。

(26)《关于提高新能源发展韧性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5〕327 号)政策要点:围绕“三个不变、两个保障”目标(即保持新能源开发战略、新增装机任务、电价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变,保障企业收益和优质营商环境),提出 6 方面 21 条具体措施。政策聚焦“源、网、荷、储”协同,包括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机制、推动绿电直连试点、严控投资成本、布局新型储能、吸引高载能产业转移等,旨在提升新能源产业韧性,巩固新疆全国新能源装机领先地位。

(27)《推动园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新政办发〔2024〕59 号)政策要点:统筹园区规划、产业集聚、土地供给、财政金融、人才引育、绿色低碳、开放招商全链条扶持,明确园区主导产业不超 3 个,对新认定国家级、自治区级产业集群分别奖补 500 万元、200 万元,盘活园区闲置厂房土地、推行弹性供地,设立园区产业基金,实施园区引才专项计划,配套专项债券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立园区动态考核退出机制,全面提升全疆工业园区承载产业能力。

3.市级

(28)《关于支持我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政办规〔2025〕4 号)政策要点:乌政办规〔2025〕4 号《关于支持我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完善“5+2”现代工业体系重点产业链,自公布 30 日后施行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措施涵盖培育优质企业、提升产业链协同与资源保供能力、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再生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同时明确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铜行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